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
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
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
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因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
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每小時收費
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第 3 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
一、機關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協助辦理政府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第 4 條
本標準除第二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