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本管理規定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
理要點」訂定。
二、財政部賦稅署、財稅資料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
關對於使用戶役政資訊,依本管理規定辦理。
三、作業目標
(一)劃一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處理程序,健全管理資訊
,以提高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的流通與使用率,代替傳統的人工查
抄,達到加強稅務資料之正確性與提昇稅捐稽徵績效。
(二)建立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制度化及標準化作業程序,以充
分發揮資訊資源共享的效益及稅務自動化作業目標。
(三)維護財稅作業網路設備及資訊安全,防止人為疏失、舞弊、洩漏及
破壞,避免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確保作業順利。
四、作業範圍
(一)需求戶役政資料範圍含括各縣市民政局(處)及內政部之戶役政資
料。
(二)連結作業資料查調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另為配合定期
大批查調需求,稅務機關得採磁性媒體或檔案傳輸交換方式辦理查
調。
五、一般事項
(一)依本管理規定作業所產出之各種表冊資料,有關作業人員應依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善盡保密之責。
(二)稽徵機關收到財稅資料中心傳送之檔案及表件書冊,應依相關資訊
處理手冊規定處理及運用。
第二節 職責劃分
一、財政部賦稅署、財稅資料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
關之職責劃分,依據本節之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賦稅署)
(一)有關本項業務法令規定之釋示。
(二)辦理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之督導、考核及協調。
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財稅資料中心)
(一)研擬規劃戶役政資料之應用。
(二)審議稽徵機關提供之新作業需求,規劃、設計及修改戶役政資料運
用系統程式。
(三)協助稽徵機關辦理資訊作業及技術輔導支援工作。
(四)辦理稽徵機關業務及電作相關人員講習與訓練。
(五)配合內政部、財政部賦稅署及稽徵機關辦理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作業
之檢查、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配合全國彙整性之戶役政資料應用需求,定期向內政部及民政局(
處)申請以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方式辦理稅務
審查核定等作業,並轉檔、灌檔後,供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透過
財稅網路線上或批次查詢。
(七)有關作業疑問之協調、解決。
(八)有關本管理規定之修訂。
四、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一)配合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計畫之研擬、試辦及推廣。
(二)所屬分局(處)、稽徵所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業務檢查、督導及
考核。
(三)輔導所屬分局(處)、稽徵所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作業及相關
業務講習與訓練。
(四)配合內政部、民政局(處)及財稅資料中心適時提出作業需求。
(五)依照財稅資料中心所規劃之業務需求,向內政部及民政局(處)申
請戶役政資料之查調。
(六)臺灣省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對內政部線上資料查詢,以桃園縣政
府地方稅務局為窗口。
(七)稽徵機關內部單位權責區分
各單位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調整:
1.業務單位
(1)辦理戶役政資料運用系統查詢作業及查詢紀錄清單之列印及核
章。
(2)配合每日查核之需要,列印各相關表報。
(3)各查調紀錄及件數統計表之查核及保管。
(4)依據本管理規定辦理之事項。
2.電作(資訊)單位
(1)受理使用者代號申請、配發、管制。
(2)配合每月或臨時性查核之需要,產生各相關表報。
(3)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之連繫、執行與協調,並協助業務單位提
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4)數據線路及網路通訊設備之管理維護。
3.政風(稽核)單位
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乙次)對戶役政資訊系統運用之合法性
及妥適性進行稽核。
第三節 查詢目的
稅務機關因下列業務需要使用戶役政資料:
一、綜合所得稅業務。
二、營所稅業務。
三、營業稅業務。
四、遺產稅、贈與稅業務。
五、土地增值稅業務。
六、地價稅業務。
七、房屋稅業務。
八、使用牌照稅業務。
九、契稅及印花稅業務。
十、娛樂稅業務。
十一、全功能櫃台作業。
十二、欠稅清理。
十三、退稅清理。
十四、課稅資料歸戶。
十五、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
十六、檢舉案件。
十七、行政救濟案件。
十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案件。
十九、執行憑證之清查。
二十、違章審理案件。
二十一、其他。
第四節 申請查調流程及責任
一、連結申請程序
(一)申請機關應按規定填具「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表」
及資料項目表,並檢附本管理規定函送戶政單位審核,於完成申請
程序及經連結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結,透過資料查詢傳輸、檔
案傳輸或媒體交換作業取得資料。
(二)有關戶役政資料連結申請及相關說明,可上網至「內政部戶政司全
球資訊網」(網址:www.ris.gov.tw)查詢「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
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三)申請連結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提供機關。
二、申請單位對於經由戶政單位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如有不當使用,違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應負完全之管理責任。
三、因業務需要須查調戶役政資料之人員,應進行使用者帳號申請作業,
並循稅務管理線上安全管制系統申請使用權限。
四、戶政資料查調人員(以下簡稱查調人員)完成查詢作業後,應每日或
次一工作日列印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陳核後交由專人保
管一年備查。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善保管及運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
定者,除由服務機關懲處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追究:
(一)使用戶役政資料單位或使用者不當使用,經由申請單位提供之戶役
政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使用單位或使用
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如致
當事人權益受損者,使用單位應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第 30 條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二)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第 8 條之規定,意圖營
利者;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
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
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犯前揭情形之罪者,應負同法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之法
律責任。
(三)使用者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之行政責任,應由其所屬之主管機關議
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節 安全管制
一、稅務機關及所屬各單位使用戶役政資料,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稅捐稽徵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
關資訊安全管理準則」及本管理規定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常
使用情形,應即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首長議處。
二、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一)稅務機關電作單位應規劃磁碟空間,接收內政部、民政局(處)傳
回之戶役政結果檔,業務單位查閱後須立即清理或由系統執行人員
定期清檔(至少每兩月乙次),避免個人戶政資料遭受非授權之存
取。
(二)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之紀錄檔,系統執行人員應定期備援。
(三)查詢單位對戶役政資料檔之查詢,應指定查調人員專責處理,非經
授權者,不得擅自查詢資料。
(四)查調人員進入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離開辦公室,
應隨時結束作業。
(五)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報作廢時,除撕毀
或碎裂外,應集中銷燬。
(六)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移送過程中
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
三、稽核管制
(一)各地區國稅局
1.「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1)內容:紀錄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戶政資料。
(2)列表及運用:
查調人員應將每日或次一工作日產出之「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
單」經陳核後,交專人保管 1 年,俾利查核並提供政風(稽
核)單位稽核運用。
2.「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製成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
各業務單位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月產出國稅戶政資訊運用系
統之「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查調人員送交之「戶政
連線查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
成冊,定期(每月至少乙次)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備查;
如不相符,應再調印「戶政連線查詢記錄清單」逐筆核對,發
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
3.「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根據查詢控制檔,所做成的隨機抽樣表報。
(2)列表及運用:
總局抽核作業: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 10 日前,依總
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上月份全單位查詢之總案件,按抽
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核案件,移送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
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抽樣
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三,如總件數未達一千件則至少抽三件。
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
。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
報處理。
政風(稽核)單位抽核作業: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配合政
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乙次)產出「抽樣查詢作
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政風(稽核)單位查核。
財稅資料中心抽核作業: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配合財稅資
料中心不定期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
交財稅資料中心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4.「傳輸狀況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各類傳輸狀況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 先
民政局(處)再內政部 3. 財稅資料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
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依實際需要由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控
人員運用。
5.「資料查詢回報率統計清單」
(1)內容:針對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查調作業,分內政部、民政局
(處)再內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依查調結果之訊息分類,作
成各類結果訊息筆數及回報率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
(一)月報: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 10 日前,產出提供監
控人員、財稅資料中心或其他需求科室等運用。
(二)年報:每年元月 10 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
供監控人員、財稅資料中心或其他需求科室等運用。
6.「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附表6)
(1)內容:依據各類查詢原因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 民
政局(處)3.財稅資料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一)月報:依實際需要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 10 日前,
產出提供監控人員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二)年報:每年元月 10 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
供財稅資料中心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7.「查詢項目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查詢項目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 先民
政局(處)再內政部 3. 財稅資料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
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依實際需要由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控
人員運用。
(二)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1.「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1)內容:紀錄被授權之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戶政資料。
(2)列表及運用:
查調人員應將每日或次一工作日產出之「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
單」經陳核後,交專人保管 1 年,俾利查核並提供政風(稽
核)單位稽核運用。
2.「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製成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各業務單位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月產出「使用
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查調人員送交之「戶政連線查詢紀
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成冊,定期
(每月至少乙次)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備查;如不相符,
應再調印「戶政連線查詢記錄清單」逐筆核對,發現有異常使
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3.「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根據查詢紀錄檔及歷史檔輸入查詢條件,所做成的電腦
隨機抽樣表報。
(2)列表及運用:
總局(處)抽核作業: 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 10 日前
,依總局(處)各科(課室)及各分局(處)上月份各科(課
)室及各分局(處)查詢之總案件,按抽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
核案件,移送總局(處)各科(課)室及各分局(處)所自行
核對並依規定簽報;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處)抽樣比率不得
低於千分之三,如總件數未達一千件則至少抽三件。如查核無
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如發現
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政風(稽核)單位抽核作業: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
年至少三次),就總局(處)各科(課)室及各分局(處)所
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及相關資料進行複核作業,或由總局(處)電作(資訊)單
位配合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三次),產出「
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政風(稽核)單位
查核;以上兩種抽核方式可擇一作業。
財稅資料中心抽核作業:
(1)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配合財稅資料中心需求應不定期(每年
至少乙次)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及相關
資料,送交財稅資料中心複核,俾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
核。
(2)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每月 25 日前回報財稅資料中心前一月
之「○○年度使用戶役政資料管制表」(附表)納入稅捐稽徵
業務之平時考核。
4.「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類查詢原因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 民
政局(處)),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一)月報: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 10 日前,產出提供科
(課)室需求時運用。
(二)年報:每年元月 10 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
供財稅資料中心或其他科(課)室需求時運用。
(三)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乙次)進行查核作業
,以維護戶籍資料作業之安全。
(四)每年 1 月 15 日前電作(資訊)單位系統執行人員應備援
前一年度之國稅戶政資料運用系統「查詢控制檔」(地方稅
系統之檔名為「戶政查詢紀錄檔」)資料,並保存 10 年備
查。
(五)本項作業應納入本部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稽徵業務平時考核
。
(六)財稅資料中心應每年不定期(每年至少乙次)辦理實地考核
抽核稽徵機關業務執行績效。
(七)配合內政部專案需要,稅務機關應協助辦理使用戶役政資料
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