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復運出口G3、G5、D5、B8及B9報單統計方式為
92、9P、9J及96之案件(即關稅法第三十八條、五十二條及五十七
條第二項之案件),其應核銷範圍:
(一)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
74、38及3E。
(二)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58、
73及74。
(三)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6,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
73及74。
(四)D5或B8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
74。
(五)B9出口報單(限非保稅貨物)統計方式96、92及9P,核銷進
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六) 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J,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5J。
三、本注意事項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為配合各關稅局作業需要之
不同,原進口報單之電腦核銷於復出口報單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
均可,不影響貨物之通關,核銷訊息並顯示於電腦通關流程。至於
電腦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由各關稅局依職權調整。
(二)電腦核銷以進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進口放行
者,採人工方式核銷;「實施日」起進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自
「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出口報單其應核銷原進口報單放行日期不
同者,得兼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三)在執行電腦核銷作業時,若發現進口報單為濃縮報單、進口隨貨容
器申報於其他申報事項欄或發覺案件有可疑之處時,應於核銷作業
畫面特別功能鍵內作業註記無法電腦核銷原因,並調閱或傳真原進
口書面報單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如有需要並請廠商提供資料參考或
作進一步查核。
(四)退關或註銷報單時,如已核銷原進口報單者,以人工執行反核銷。
但統計方式申報9J者,其退關或註銷報單經核准並於通關系統作業
完成後,系統自動進行反核銷作業。
(五)進口報單申報5J之貨主自備貨櫃復運出口時,因出口報單漏列未申
報9J致無法核銷者,進、出口人或其委任之報關業者得於貨櫃裝船
出口後,檢具裝船提單文件,得免檢附出口報單書面文件,經進口
地海關查詢通關系統出口報單列載之貨櫃號碼與控管檔記錄之貨櫃
號碼相符後,於EN03程式畫面輸入進口報單號碼、項次,並於結案
原因輸入出口報單號碼完成核銷作業。
(六)作業問題之排除:進行電腦核銷作業時,如遇有任何問題應以Q/A單
向各關稅局資訊室查詢。
(七)追蹤:對於須以電腦核銷之復運出口案件,股長應予抽核(或全
核),對核銷案件進行追蹤控管。
四、空運電腦核銷作業需使用簡 5203A 新訊息傳輸報單資料,惟仍得使
用簡 5203 訊息傳輸:
(一)使用簡 5203 訊息傳輸之報單,辦理電腦核銷時,由關員於收到書
面報單後補鍵入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使用簡 5203A 訊息傳輸之報單,辦理電腦核銷時,由系統自動顯
示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五、自「實施日」起復運出口之案件,凡空運報單使用簡 5203A 及海運
報單使用簡 5203S 訊息傳輸者,在傳輸復運出口報單之各項資料時
,應於「原進倉報單號碼」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位逐項傳輸欲核
銷之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且其數量小於或等於原進口數量,申請
審驗方式應申報「8」 。海運報單不符上述條件者以錯單處理。
六、電腦核銷係採「一項對一項」方式核銷原進口報單,該項原進口數量
應大於或等於復運出口數量,否則無法核銷。
七、辦理核銷之關員均應視業務需要申請相關電腦畫面之識別碼,另空運
單位應申請海運系統之使用識別碼,以利核銷作業。
八、展延復運出口期限案件之處理:
(一)海運系統:由進口單位執行於復運出口展延期限欄鍵入展延日期,
電腦同時發送訊息予報關業者,且顯示於電腦進口通關流程。
(二)空運系統:
1.於 ID3 畫面修改「補正期限」,且顯示於電腦進口通關流程中
。
2.於 ICD (補辦事項)畫面,發簡 5107 訊息通知報關業者。
九、復運出口報單統計方式為 81、82、9M、9E、92、9P、96 者,可於
查詢畫面查詢或查核原進口報單內容。
十、為解決本核銷電腦化之通關作業問題,各關稅局應由資訊室設置單一
窗口負責處理。仍有問題無法排除時,則以電腦故障傳真聯絡單(Q&
A 單)電傳總局資料處理處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