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部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施政計畫執行,提
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年度施政計畫依規定全部列入管制,依由院列管、由部列管及自
行列管,採電腦化作業分級列管。
三、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選項原則及選項作業:
選項原則:
(一)符合下列原則之一,由院列管:
1.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院管制者。
2.重要中長程計畫須由院管制者。
3.當前重大政策。
4.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二)符合下列原則之一,由部會列管:
1.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二個以上所屬機關共同執行之計畫。
3.部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4.其他未列為院管制之中長程計畫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由院列管及部會列管者,均應由所屬機關列為
自行管制計畫。
選項作業:
(一)各計畫主辦相關單位應審提選項列管項目,於每年 10 月 12 日前
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分級列管建議項目。
(二)本部將於每年 10 月 31 日前提送本部下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建
議項目。
四、列管分工:
院列管計畫,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考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會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等 4 機關(以下統稱管考機關)管制。
部會列管計畫,由本部秘書室管制。
自行列管計畫,由本部所屬各機關負責研考單位或指定專人管制。
五、本部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方式,請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
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
」、行政院各管考機關之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辦理。
六、作業計畫擬訂:年度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函送本部各計畫
主辦相關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擬訂年度作業計畫。
(一)由院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
業要點」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
之規定,於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
完成作業計畫,並 E-Mail 通知部秘書室上網審核後,於每年 1
月 15 日前送行政院管考機關核定。
(二)由部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
業要點」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
之規定,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完
成作業計畫,並 E-Mail 通知部秘書室上網審核後,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審定公告。(比照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
(三)自行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
理資訊系統上網填報作業計畫,並由各該機關研考人員或指定專人
,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審定公告。(格式請依系統所訂格式逕自
擇定;另請依機關特性及業務性質自行研訂評核指標,惟預算執行
情形應列為評核指標之一)
七、定期檢討作業:
(一)由院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 5 日前運用施政計
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完成執行進度,並 E-Mail 通知部秘書室上網
審核後,於管考週期次月 10 日前送審。
(二)由部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 5 日前運用施政計
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完成執行進度,並 E-Mail 通知部秘書室上網
審核後,於管考週期次月 10 日前審定公告。(格式比照由院列管
格式)
(三)自行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 5 日前運用施政計
畫管理資訊系統上網填報執行進度表,並由各該機關研考人員或指
定專人,於管考週期次月 10 日前審定公告。(格式依系統所訂格
式逕自擇定)
(四)前述執行進度表須經主辦機關之會計單位會審;研考單位應按管考
週期彙整列管計畫執行情形提報主管會議檢討(本部秘書室將彙陳
由院及由部列管計畫;所屬機關彙報資料應包括各級列管計畫)。
(五)若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提出具體因應對策
,研考單位並提出管考建議。如計畫年度進度落後幅度超過 5%
且持續落後達 3 個月以上者,計畫主辦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切實
檢討改進。
八、年終評核作業:本部年度施政計畫,除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
畫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撤銷管制外,均應辦理評核作業。
(一)由院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
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辦
理自評,並於每年 2 月 15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
完成自評資料,並 E-Mail 通知部秘書室上網辦理初核作業,初核
結果將簽陳部次長核定後,於每年 3 月 25 日前送請行政院複核
。
(二)由部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
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辦
理自評,並於每年 2 月 15 日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
完成自評資料,並 E-Mail 通知部秘書室上網辦理評核作業。評核
結果將簽陳部次長核定後,於每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評核作業。
(三)自行列管計畫:
1.各主辦單位應於每年 2 月底前運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
完成自評作業,並由研考人員或指定專人於每年 4 月 15 日前
完成評核作業。
2.各主辦機關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
,訂定施政計畫評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並副知本部。
(四)年度施政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
,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前 3 個月向本部申
請免予評定分數,屬院管制計畫者本部將於年度結束前 2 個月核
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
,應於次年 2 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五)本部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將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行缺失,並
作為概算與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各主辦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先
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施政計畫前 3 年度評核
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本部或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六)評核作業除由本部及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外,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
團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或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九、本部由院及由部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及權責,並
依據「行政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派員實地查證。
(一)實地查證選項標準:
1.中長程計畫總進度落後幅度超過 1% 、年度計畫進度落後幅度超
過 5% 且持續落後達 3 個月以上者。
2.計畫預算持續 3 個月未達 80% 以上者。
(二)實地查證小組:指派本部高階主管或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委由業務
督導單位、秘書室、人事處及會計處等共同組成。
(三)自行列管計畫查證編組及查證選項標準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實施
。
十、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得申
請調整作業計畫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條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前述申請案件,主辦機關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 3 個月提出,由院
列管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 2 個月核轉行政院,逾
期不得申請;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
範圍外,應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畫後始
得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院列管計畫各類申請案件由本部初核後,送行政院核定。
(二)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比照第六點作
業計畫審核權限規定。
(三)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案件,由本部核定後,送
列管機關備查。
十二、管制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主
辦機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
預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十三、年度中新增計畫項目,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列管。
十四、本部將於每年年中檢視所屬機關自行列管作業資料,視需要訪查各
機關計畫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其管制機制運作狀況,協助落實
管制工作。
十五、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由院列管計畫考成結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
政計畫評核要點規定辦理獎懲,由部及自行列管計畫應視執行成果
依下列原則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在
此限:
(一)評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複核分數達 90 分以上者為優等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為甲等,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為
乙等,未達 70 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二)由部列管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 1 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2 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
獎 2 次、相關主管各嘉獎 1 次。
(三)由部列管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單位相關主管、主辦人員視
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 1 次以上。
(四)本部所屬各機關自行列管計畫請參照由部列管計畫之規定辦理獎
懲,惟應審慎評核,其評核為優等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總計畫數
10% 。
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記功
2 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
等第辦理敘獎。
十六、本部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請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行缺失,並
作為概算與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
各機關(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應
併附相關施政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行政
院或本部辦理審議參考。
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各
機關(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