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細則。
第 二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四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三課辦事。
三、稽查組,分二課五股一艇辦事。
四、機動儀檢組,分二課九股辦事。
五、保稅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股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股辦事。
第 五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先放後稅、分期繳納關稅
、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及貨樣之管理。
七、進口報單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進口通關、進出口貨物查驗及稽核事項。
第 六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出口貨物退關、註
銷及轉船、復運出口案件之處理。
二、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四、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區內廠商之進出口通關業務,港區船舶、貨櫃(
物)、車輛之抽核監視。
五、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
議、闡釋。
六、緝私案件、私貨及逾期不退運貨物等相關事項之處理。
七、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國家賠償案件之處
理。
八、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九、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十、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及法務事項。
第 七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
二、各類准單(含轉運、轉口)之列印及核發,轉送機動儀檢組抽核作業。
三、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四、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五、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七、押運業務。
八、緝私艇之管理及維護。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 八 條
機動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 之抽核、複驗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電子封條監控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輻射證照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八、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儀檢事項。
第 九 條
保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免稅商店等保稅區之設立登記、變更及
管理。
二、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等監管保稅區之查核及管理。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查核及管理。
四、保稅區貨物之進出口通關。
五、保稅貨物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 及報單管理。
六、進儲保稅區逾期不報關及逾期不退運貨物之處理。
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進口原料稅自行具結記帳之辦理。
十、其他有關保稅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