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實施依據:
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九二七八號函。
二、實施目的:
為配合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修正,取消上下班緩衝時間之
規定,並因應本局上下班交通不便,多數同仁搭乘交通車之因素,採
行彈性上下班時間措施,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氣
與行政效率。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感
到不便。
(二)在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三)採用掌形鑑識機差勤管理,建立完善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
公紀律。
(四)維持業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一)本局全體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總務室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五、實施方式:
(一)正常班同仁(外棧組正常班同仁除外):
1.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八時二十分至八時四十分;下班時
間為十六時五十分至十七時十分。
2.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
時間範圍內。
3.核心上班時間:八時四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至十六時五
十分,上開時間內同仁均應在勤。
4.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到勤時間需滿八小時。
5.請假時間之計算:
(1)全日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半日請假:
A.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上班則不得彈性,其上、下班起迄時間為十三時
至十七時。
B.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應上班滿四小時。
(3)按小時請假:
A.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上下班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
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
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
,餘類推,下班時間一律為十七時。
B.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適用彈性上下班,請假時數之
計算,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按小時計),如八時二
十分上班,十時二十分開始請假,應請假六小時。
(二)外棧組正常班同仁:
1.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八時二十分至八時四十分;下班時
間為十六時四十分至十七時。
2.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五十分,全體休息,不併
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3.核心上班時間:八時四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二時五十分至十
六時四十分,上開時間內同仁均應在勤。
4.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到勤時間需滿八小時。
5.請假時間之計算:
(1)全日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
(2)半日請假:
A.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上班則不得彈性,其上、下班起迄時間為十二時
五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
B.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應上班滿四小時。
(3)按小時請假:
A.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上下班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
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
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
,餘類推,下班時間一律為十六時五十分。
B.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適用彈性上下班,請假時數之
計算,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按小時計),如八時二
十分上班,十時二十分開始請假,應請假六小時。
(三)輪班同仁:按排定之輪值時間前後各彈性十分鐘上下班,請假者均
適用彈性上下班之規定。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假、休假或公差(出)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並登入電腦檔,非
全日請假或公差(出),仍應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使用掌形鑑識機
登錄。
(二)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須事先辦妥加班請准手續送人事室備查,加
班者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應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但接續於下
班後之加班,加班開始得免使用掌形鑑識機(免按下班及加班開始
),惟加班結束應鍵輸下班及加班結束,以供判讀。
(三)各單位於上班日之彈性時段內,至少需有一人以上到勤,俾便接聽
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公務之
推行。
(四)搭乘交通車上班逾八時四十分後抵達者,應由車長及司機開立交通
車遲到證明書,憑以註銷遲到紀錄,下班時間為十七時十分;外棧
組正常班同仁下班時間為十七時。
(五)上下班忘記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由當事人敘明實際到、離時間,
經單位主管證明核准後,送人事室核辦。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上
、下班時間,則推定八時三十分上班,十七時下班(外棧組正常班
同仁下班時間為十六時五十分)。惟全年忘用掌形鑑識機超過三次
者即應依規定請假。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院頒「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
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實施要點於陳報關稅總局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