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關稅局緝毒犬隊通報機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利用缉毒犬隊查緝資源,協助各單位毒品查  緝,依據關稅總局101年2月23日「推動海關緝毒犬隊業務專案小組會議第23次會議」會議結論一及六,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緝毒犬管理中心應建立本局各查緝單位緊急通報聯絡窗口,聯絡人職務異動時並應即時更新聯絡人資料,保持緊急通報機制運作順暢。
三、本局各單位辦理毒品查緝案件,或接獲其他查緝機關毒品走私密(通)報,得繕具「海關緝毒犬隊支援申請單」(附件1),敘明支援時間、地點、原因及犬隊數量,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於二日前以傳真方式向緝毒犬管理中心聯絡窗口提出申請。屬緊急案件者,得先以電話方式辦理,事後補送書面資料。
四、緝毒犬管理中心接獲申請,應主動與申請單位確認申請單內容,並告知查緝現場應配合注意事項,俾利緝毒犬協助快速嗅查。
五、各單位緝獲毒品,應立即通報緝毒犬隊進行緝獲現場實習。緝獲單位應維持現場之完整,讓犬隊在現場最小變動情況下進行練習。
六、緝毒犬隊輪休日或非執勤時段,緝毒犬管理中心應排定犬隊備勤,即時支援各查緝單位之緊急毒品查緝需求。
七、緝毒犬管理中心應將各單位申請支援查緝及通報緝毒犬隊進行現場訓練案件,按月填報「緝毒犬隊支援查緝管理指標」,提報關稅總局查緝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