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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週休二日海運通關加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局為提升便民服務,於週休二日(連續假日比照辦理)期間,對於海運生鮮物品、船邊提貨及時效性急需貨品之通關,提供加班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業務設進口單一窗口於前鎮分局驗貨課辦理;出口部分於原各通關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通關單位,為本局業務一組、前鎮分局、中興分局及外棧組。

四、本業務統一由人事室每月排定進口分估股長一人、進口分估關員一人、驗貨股長三人、驗貨關員四人、資訊人員一人輪值;出口分估關員視各通關單位加班案件數量及需求人力排定輪值。

前項進口分估人數得由通關單位視加班案件數量及需求人力,通知人事室酌予增減。

第一項之輪值表應於每月一週前公佈週知,表列輪值人員如遇要事不克執勤,應於執勤日之二日前通知人事室或簽報單位主管改派。

第一項進口分估人員,由通關單位現任人員共同輪值;其他人員由各通關單位與資訊室人員分別輪值。

每週休二日以一班輪值為原則;連續假日以每日一班輪值為原則。

五、週六上午為例行加班,業者得免事先申請,並免徵收假日特別規費等。

週六下午及週日之通關案件,業者應於週五下班前一小時,事先向轄區通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或於週六上午向本業務進口分估股長或轄區出口通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受理單位核准申請後,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規費,並通知輪值人員值勤。

六、進口分估人員負責本業務全部稅則章節貨物之進口報單,若遇有較不嫻熟之貨物,得於報單上註記,事後請原通關單位注意複核。報單處理完畢後,應列表連同報單送原通關單位續辦。

七、辦理週六下午及週日或連續假日進口案件之貨物,以第一點所列且未涉管制或不得進口,或已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及其他經海關核准者為限。

八、須繳納稅費案件,除週六上午銀行派人辦理收付外,請業者事先辦妥線上繳納或先放後稅等自動繳稅手續。

九、本業務進口應驗報單得由分估股長或分估關員封交報關人員轉交驗貨股長派交驗貨關員辦理查驗,驗畢報單經驗貨股長複核後由驗貨關員封回分估股長或分估關員,辦理後續作業。

十、涉及裝卸、倉儲、提領、裝船等事項者,應由業者逕洽該相關事項之業者配合辦理,本局轄區稽查、倉棧關員亦應配合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