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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危機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說  明:
一、依據本局政風室100年1月19日簽案核准事項辦理。
二、本要點規範本局處理危機事件之共同事項,各單位得就執掌事項性質之特殊性,依據第11條授權規定,另為細部之規範,並副知本局危機處理小組企畫分組(總務室企考股)備查。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健全風險管理,確保業務運作、機關設施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及適用時機如下:

(一)(一)稱危機事件者,含天然災害、人為破壞、陳情請願、輿情案件、民代關切及洩密保防等對於業務進行、通關效能、機關聲譽、設備設施及人員安全有危害可能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二)(二)稱現場人員者,於上班時間內,為事件發生現場所在人員、或因接獲情資通報或其他原因知悉事件發生之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為值班人員、或因接獲情資通報或其他原因知悉事件發生之人員。
(三)本要點適用時機包含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

三、本局設置應變中心由危機處理小組進駐運作,辦理危機處理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一)應變中心於局長室或視需要於轄內適當辦公處所機動設置,並於本局中華路職務宿舍設置臨時應變中心,以應緊急狀況指揮調度需求。

(二)(二)危機處理小組為常設性任務編組,處理本局推動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其組織架構及執掌如附表1、2,小組成員不克執行任務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四、危機事件之處理分為四階段:

(一)第一階段為前期處理,目的為事件之初步判斷及即時處置。

(二)第二階段為通報作業,目的為事件之行政聯繫及狀況評估。

(三)第三階段為復原處置,目的為事件之搶救處置及狀況回復。

(四)第四階段為檢討分析,目的為事件之責任釐清及檢討改善。

五、危機事件等級及處置程度如下:
(一)危機事件發生,均應踐行第一階段處置。

(二)(二)事件有危及業務、設施及人員等資產之虞,或該項事件負面效應將影響本局整體業務與形象者,為中度危機事件,應踐行第一至第二階段處置。

(三)(三)事件已危害業務、設施及人員等資產,或該項事件負面效應將影響海關整體業務與形象者,為高度危機事件,應踐行第一至第三階段處置,並視情節進行第四階段處置。

六、危機處理之第一階段為前期處理,由現場人員負責,就事件之種類性質及嚴重程度為初步判斷,並於人員安全前提下,為即時之救災、防災或疏處作為。

七、危機處理之第二階段為通報作業,其作業內容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通報作業於第一階段前期處理中或處理後立即實施。

(二)(二)危機事件發生所在現場人員依事件性質及評估結果通知警察、消防、醫療及本局相關單位,並層報主管。

(三)(三)危機事件發生所在一級主管應掌控評估事件狀況,向首長陳報,發交危機處理小組依各功能分組執掌進行危機處理。
(四)各單位應建立自有通報系統,保持聯繫協調管道暢通。

(五)(五)本局「緊急聯絡電話簿」、「各單位緊急公務通報系統窗口資料」送交各一級單位主管參辦,職務異動時,由總務室更新資料,重行傳送。

八、危機處理之第三階段為復原處置,由危機處理小組督導各分組依執掌辦理,負責危機事件之搶救、控制、疏處等減少損害及恢復運作之相關措施。

九、危機處理之第四階段為檢討改善,於復原處置完成後進行,由危機處理小組檢討事件成因及改善措施簽報。檢討分析涉及責任釐清、措施擬訂、程序變更時,得召集相關單位以會議處理。

十、危機處理演練流程如附表3,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一)危機處理演練由危機處理小組執行秘書督導危機處理小組各分組,視需要不定時抽選單位進行。

(二)(二)危機處理演練由企畫組擬訂計畫,依照執行秘書指示,針對特定危機事件對相關業務處理組進行測試。

(三)(三)危機處理演練完成,該次業務處理組應填具附表4「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危機演練處理紀錄表」,送企畫組彙整簽報。

(四)(四)企畫組應設置危機演練相關紀錄專卷備查,影送受測試單位參考,並評估檢討改善,有關文件並作成知識物件建檔。

十一、危機事件得因其地域屬性,如水上、陸上、管制區、非管制區等;或業務特性,如資訊業務、海陸運通關、稽查作業等,或其他性質之特殊性,就本要點第三及第四階段有關應變小組之編組、復原處置及檢討分析等相關措施,另為細部之規範,並副知危機處理小組備查。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