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審慎訂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促參法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主要享有「私有土地之徵收(限
政府規劃)」、「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五年免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進口機
具設備之關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營利事
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等項優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宜審
慎規範。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
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
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
慎評估選定項目,就ㄧ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
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
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五、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
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且稅式支出評
估報告經財政部評估完成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六、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前點發布之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需修改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依本原
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