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管理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單位)之委託
    研究計畫,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因現有人力
    資源、設備水準及時效性等因素無法執行,而需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
    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
    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但不包括一般業務委外辦理計畫
    。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
      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本類研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本類研
      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
      會)。


四、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本部秘書室(以下簡稱部秘書室
    )。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彙報、進度
    管制、資料建檔、經費執行彙計(報)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五、為辦理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先期審議,本部得成立「委託研究計畫
    主題先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先期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本部
    主任秘書、會計長、相關單位主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數位(人數依
    據當年度提報主題性質及領域而定)擔任,並指定次長一人擔任召集
    人,於每年二月間召開,辦理委託研究主題之審議。
    審議委員為無給職,學者專家出席審議委員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新
    臺幣二千元。


六、各單位於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前,應先上網查詢並確認行政院國科會「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 )
    ,是否已完成類似研究計畫,以避免性質相近之計畫重複辦理研究。
    各單位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後,應於預訂執行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
    十五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先期審議表」(附表一)報部,由
    先期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七、各單位於編列概算時,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年度概算中
    業務費科目項下委辦費之研究費或委託研究。
    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
    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八、各單位於先期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作業後,如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
    政策、業務規劃之考量,而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及經
    費來源,並填具「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先期審議表」(附表一)專案簽
    報部、次長核可後辦理。
    前項新增計畫及其異動,由部秘書室彙送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九、經審議通過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其研究重點及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各單位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
    登於機關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十、各單位應參酌行政院國科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資訊,
    並依「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
    審慎選定委託對象。


十一、各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
      要為原則。於選定委託研究對象時,應審查研究計畫書(詳第十四
      點研究計畫書之應記載內容)並審酌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能力,如有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
      慎考量委託其辦理研究是否影響計畫執行進度及研究品質。如委託
      單位決定與之簽約,應於簽約後十四日內,敘明理由報部備查。該
      項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研究成果,本部將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
      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委託單位應每月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查詢研究計畫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動態,如發
      現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之情形
      ,應即報部備查。
      有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本部亦將列
      入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十二、對可能引起社會心理恐慌之委託研究事項,於審查研究計畫書時,
      尤應針對研究主持人之學經驗背景、專長領域,審慎評估其專業能
      力,以確保研究品質與公信力。


十三、各單位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年度開始後六個月內完成委託對象之選
      定及委託研究契約(詳第十五點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之應規範事項
      )之簽約手續。
      研究主持人職屬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之成員者,不得逕與該
      主持人簽約,應透過其所屬學校、研究機構、團體接受委託。
      各單位於契約簽定後十四日內,應將契約書乙份(含研究計畫書)
      及「政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送部秘書室備查。


十四、研究計畫書之應記載內容包括下列各項(請參閱「財政部委託研究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至一之三):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
        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十五、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內容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採購
      契約要項」之規定辦理。主要之應規範事項如下(可參閱「財政部
      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二及其相關附表):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
        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
          共危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十六、接受委託研究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應於簽約後三日
      內,將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委託研究計畫屬限閱或機密者,得於資料項中勾選,行政院
      國科會將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委託單位應促請受委託單位依限上網登錄資料,並於受委託單位上
      傳資料七日內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十七、委託研究計畫之經費支出項目及標準,應依「財政部委託研究計畫
      經費編列標準表」(如附表二)規定辦理。
      各單位所屬人員參與所委託之研究計畫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
      費。


十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
      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且預付部分,以不
      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研究經費撥付後,受委託單位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非該研究之用
      途,全案支出憑證亦應報請委託單位核銷,委託單位並應視需要實
      地查核,受委託單位不得拒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之委託
      研究計畫案,其受委託單位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得作為全案支出憑證
      。
      受委託單位應依會計法、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委託研究計畫
      各項財務及財物處理,並負所得稅及其他賦稅之扣繳申報責任。
      受委託單位運用研究經費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等屬委託單位
      所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繳回委託單位。


十九、委託單位應於每季結束後之次月五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
      度季報表(如附表三)報部。委託研究計畫進度落後者,應填寫檢
      討報告表(如附表四)併季報表報部。
      本部得派員赴委託單位進行實地查訪。委託單位應洽請研究主持人
      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供查證。
      委託研究計畫於進行中之各項異動,委託單位應即函知部秘書室。


二十、委託單位應確實執行期中報告查證(研究期程在四個月內者免辦理
      )及期末報告審查,必要時應聘請具研究主題專長或有實務經驗學
      者、專家會同審查,相關之審查紀錄應存檔備查,並送受委託單位
      參考修正研究報告。


二十一、研究報告內容除一般必要章節外,對於期中、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應列為附錄;並於研究報告本文前加列提要(如附件一之四)。
        研究報告應以橫式排版方式編印,裝訂線在左側,封面註記「財
        政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字樣,並書明委託研究計畫名稱、
        委託單位、研究單位、研究人員及編印日期,研究報告厚度超過
        ○.五公分者應於書脊加印財政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計畫
        名稱及委託機關;內頁第一頁除依封面頁格式製作外,應再加註
        GRB計畫編號(科資編號)。
        各委託單位應視研究成果及業務性質,決定是否將研究報告出版
        ;決定出版之研究報告,其封底、書名頁及版權頁應依行政院訂
        頒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期滿前一個月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委託單位應於十五日內依第二十點規定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審查
        意見送交受委託單位;受委託單位於收到審查意見後十五日內,
        應完成報告之修正並正式提送印製完成之研究報告、電子檔案及
        期末報告修正對照表,由委託單位辦理驗收。
        委託研究計畫完成後,除該研究成果屬業務機密者外,應於計畫
        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研究報告報部備查。
        委託單位對研究報告結論或建議事項,應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專案
        簽報部、次長並會部秘書室;經部次長批示採行者,則併本部「
        部次長指示(交辦)事項」追蹤列管。


二十三、委託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後,應對受委託單位之研究能力依
        下列項目加以評鑑,併前點研究報告結論或建議事項專案簽核:
    (一)研究團隊規劃研究期程是否恰當。
    (二)是否按契約所訂進度如期進行研究項目。
    (三)研究人員素質是否足以擔任本項計畫。
    (四)是否達成預期成果,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參採價值或具理論價值
          (是否具體適切,建議事項是否可行)。
    (五)經費運用是否確實。


二十四、研究報告及其電子檔(.doc、.pdf  或 .tiff  格式)非屬限閱
        或機密性質者,應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寄
        存作業規定」,於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國家圖書館及行
        政院國科會各二份辦理寄存,以公開供社會大眾參考。辦理寄存
        時並應副知部秘書室。
        委託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後,得自行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
        發布新聞稿或將相關內容電子檔送部秘書室登載於本部網站。本
        部亦得視每年研究成果性質及數量,彙集辦理聯合發表會或展示
        會。
        對於可能引起社會心理恐慌之研究成果,其對外發表之時機與方
        式,應簽奉部長核可。


二十五、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受委託單位應於完成研究
        計畫後四個月內,將研究報告內容上網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GRB)」。各委託單位除應促請受委託單位上網填寫資料
        外,並應於受委託單位上傳資料七日內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十六、各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之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研究成果,
        上網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由部秘書室於四
        月底前彙整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