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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業務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局為促進業務之健全發展,確保服務品質,對於現行作業實施督導考核,俾能適時發掘問題,矯正缺失,並檢討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範圍

(一)稽徵、查緝及行政等重點工作項目。

(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三)年度列管重點施政計畫項目。

(四)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五)局長指示事項。

(六)審計部抽查案件有關事項。

(七)人民陳情及申訴案件。

(八)公文時效及品質。

(九)其他交查、交辦事項。

三、督導考核分類、任務編組及考核方式

(一)業務考核

    1.組織成員

      成立本局任務編組,由副局長(二)擔任召集人,簡任稽核一人為副召集人,九職等非主管若干人為成員,負責辦理關務機關績效考核、通關業務考核及上級交辦事項等業務。

    2.考核依據

      依據本局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高普人字第○九九一○一九二五七號函規定。

    3.考核方式

      每月由簡任稽核研提考項目或根據上級指示辦理考核,考核結果繕具「財 政部高雄關稅局副局長室業務考核報告」(附表一)陳副局長(二)核閱,考核報告應影送相關單位參辦。

(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
1.組織成員

      成立「為民服務工作考核小組」,由總務室主任擔任召集人,企考股人員為成員。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規定。

    3.考核方式

   (1)各單位為民服務小組統籌人員(副主管),每月應對該單位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並填寫「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為民服務工作考核紀錄表」(附表二)送總務室企考股備查。

   (2)總務室企考股每季對各單位考核,並繕具「高雄關稅局為民服務工作平時實地查察考核報告」(附表三)陳局長核閱後發布書函。

(三)電話服務測試

    1.組織成員

      成立「電話服務測試考核小組」,由本局各單位課長、九職等非主管及股長組成。

    2.考核依據

      依據本局「辦理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作業要點」規定。

    3.考核方式

      每月對各單位進行電話測試工作,測試結果依規定繕具「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電話禮貌測試量表」(附表四)陳局長核閱後發布書函。

(四)資訊稽核

    1.組織成員

      成立「資訊稽核小組」,由總務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簡任稽核或九職等非主管,資訊室、總務室企考股及政風室各指派一至三人組成。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頒行「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稽核管理」及「年度資訊作業內部稽核計畫」規定。

    3.考核方式

   (1)每年十月應將次年資訊作業內部稽核計畫(包括稽核日期、稽核項目、受核單位等)報請總局核備;資訊稽核每半年至少實施一次,檢查結果並依規定繕具「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資訊稽核報告書」(附表五)陳局長核閱後發布書函。

   (2)為防止未授權異動竊取公務電腦資料,「資訊稽核小組」應不定期每月至少抽一次,以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五)機密維護及設施安全檢查

    1.組織成員

      由政風室會同總務室派員組成「檢查小組」。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各地區關稅局公務機密維護實施注意事項」。

    3.考核方式

      每半年總檢一次,由政風室依規定簽奉局長核准後,將檢查日期、檢查重點及有關事項,以局長書函通知各單位遵照辦理,檢查結果依規定繕具報告陳局長核閱後發布書函。

(六)各單位業務檢查

    1.本局已設置副主管之一級單位,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副主管及課長或九職等非主管,對所屬經辦業務每月至少一次實施不定期業務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填報「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業務檢查報告表」(附表六)陳報主管核閱,各一級單位並應於每月底前按月彙造月報表(附表七)及將附表送總務室企考股備查,如有重要事項再彙整轉陳副局長(二)。惟具有時效之重要改進事項,亦得隨時研簽報核。

    2.未設置副主管之一級單位,由單位主管比照前款辦理業務檢查。

(七)其他特定任務考核
依其他特定任務規定或上級指示辦理。

四、各督導考核人員在執行任務前,應先做好準備工作,對所檢查之業務,需充分瞭解相關之作業規定及程序,並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執行查核。

五、各受檢單位應予充分配合,並提供詳盡說明及必要之文件資料以利查閱。

六、有關督導考核文件和紀錄,各考核任務編組應設專卷並指定專人負責保存。

七、本作業要點經報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