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財政部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改進賦稅制度,特設稅制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賦稅政策之研議。
二、賦稅結構之分析與改進。
三、賦稅制度之研究設計。
四、稅法稅則修訂之研議。
五、稅法法典化之設計編印。
六、各國稅制稅法之比較研究。
七、各國賦稅資料之蒐集及賦稅理論之迻譯。
八、其他有關賦稅重要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四科,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會商定事項,報請財政部採行。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
長指定次長兼任。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聘請左列人員兼任
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經濟部次長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六、財政部關政司司長。
七、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
八、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一○、本會執行秘書。
一一、經濟、財稅、法律、會計等專家九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車馬費、研究費或出席費。
第一項第十一款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7 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列席委員會議。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委員、專門委員、秘書、科長、專員
、科員、書記及雇員。
第 9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均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分別依法辦理人事
、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會業務涉及專門學術或技術性質者,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專家研究調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