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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之公務處理及各級人員之職責暨應遵守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細則行之。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
一、教務組。
二、輔導組。
三、總務組。



第 4 條
教務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訓練計畫之研擬與執行。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與調配。
三、訓練教材編印及國際租稅名著翻譯叢書之策畫、審稿及出版。
四、圖書之整理及書庫管理。
五、測驗之設計及執行,成績之核算、登記與結業證書之繕發。
六、報到人員編組及學員報到前之協調事宜。
七、講座之遴聘及外籍教授來華之接待與行程安排。
八、訓練預算之擬編。
九、學員出國訓練計畫之設計、審議事項。
一○、各國訓練資科之蒐集、編譯事項。
一一、一般財稅教育之設計、規劃與執行。
一二、與國外財稅金融教育訓練機構學術交流之設計、規劃及協調。
一三、專題討論之規劃。
一四、財稅人員進修月刊編輯事宜。



第 5 條
輔導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學員品德、思想、生活輔導考核計畫之擬訂與實施。
二、學員文康活動、交誼活動計畫擬訂與實施。
三、學員生活教育管理事項。
四、學員結訓典禮之協調準備事項。
五、學員輔導考核資科之蒐集、登記、整理與保管事項。
六、學員輔導成績之評定事項。
七、學員意見反映之處理事項。
八、輔導員之遴聘事項。
九、學員申請住宿之審查、分配與外租宿舍之協調。
一○、夜間班次學員生活管理與輔導考核事項。



第 6 條
總務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物品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事項。
四、司機、技工、工友管理事項。
五、車輛管理、調配、保管事項。
六、會議場地佈置、公共設施環境清潔事項。
七、有關外賓接待及送行事宜。
八、水電管理事項。
九、財產房舍、營建處理保養、維護事項。
一○、財產管理事項。
一一、現金出納及員工薪資、實物配給發放事項。
一二、財稅人員進修月刊發行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庶務事項。



第 7 條
會計員掌理左列事項:
一、辦理歲計事項。
二、辦理會計事項。
三、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職位分類、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待遇
    、福利、退休、撫卹及安全保防事項。
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9 條
所長綜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綜理所務,完成財稅人員訓練業務。
二、重要決策性會議之主持。
三、訓練業務之全盤規劃、執行之指導監督。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與指示。
五、講座、班主任遴聘之指導決定。
六、屬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之決定與核轉。
七、策定及執行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 10 條
副所長襄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策定與執行。
二、主持或參加各項會議。
三、指揮及協調本所各內部單位主管業務之執行。
四、訓練績效之檢討、改進與運用報告。
五、訓練教材及業務手冊編印之策訂。
六、訓練概算之編製與預算分配運用。
七、重要班務、重要訓練之策劃執行。



第 11 條
秘書權責如左:
一、總核文稿。
二、機要文件撰擬。
三、施政計畫彙編。
四、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追蹤、執行。



第 12 條
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核及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屬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員  人事管理員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機
構之監督綜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及主管業務法規之研議。
二、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文稿之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專門委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5 條
本所為推進工作、溝通內部各單位意見,加強業務協調與聯繫,每月舉行
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所務會議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各組組長、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及
有關業務人員組成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