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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局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局為辦理「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四點所定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下稱本活動),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活動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局長或副局長均因故無法主持時,得另行指定相關業務主管代理主持。

本活動涉及之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約見時日派員出席,並協助解答問題。

三、本活動於局本部局長會客室舉行。地點更改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四、民眾申請預約本活動,得於辦公時間內,以電話、口頭或書面逕向本局總務室公共關係股為之,或透過局本部及各分局服務中心向該股辦理預約登記。每次約見案件數,視申請內容繁易程度而定,但申請人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優先受理及安排。

五、總務室公共關係股接受民眾申請後,呈局長核定後舉辦,並通知相關單位出席。

六、本活動之晤談結果,由陳情事由主辦單位或總務室機要股作成紀錄(如附件),陳報局長核閱後,由相關單位積極研辦,另影印一份送總務室企考股追蹤考核,並於一週內將辦理情形陳報局長後函復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