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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留言板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維護本關外部網頁「臺北關留言板」,達成提供商民多元化服務,擴大意見交流,分享關務新知及建言等作業目的,爰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本關外部網頁留言板係為提供商民對關務業務意見交流平台,原則上無須由本關作個案回應,言論內容如屬需本關回應或辦理者,除有立即回復必要等特殊案件外,應指引路徑或設定超連結引導留言人至本關民意信箱網頁辦理,由本關依電子郵件處理作業規定處理。

三、商民留言板就下列分類,由各單位指派專責人員負責收件、過濾內容及適當之處理。

(一)進口通關

(二)出口通關

(三)保稅通關

(四)旅客通關

(五)查緝業務

(六)其他

四、留言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板主逕予移除:

(一)含有妨害風化、不雅、誹謗、侮辱、威脅、人身攻擊(含以同音影射特定人)、虛偽不實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涉有其他不法、詐騙、失當之文字。

(二)相同主題及內容重複張貼或轉貼之文章,或其發表內容與主題無關者。

(三)轉貼他人留言或商業廣告、政治宣傳等無具體意見之內容。

五、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每日定時上網瀏覽本關留言板,以即時掌握商民意見動向。依留言內容判斷有回應必要者,應於留言發表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擬具答復稿,經單位主管核定後,張貼於本板。

六、各單位擬具擬具答復稿時,應避免公文用語,以親切、口語化用語答復,如礙於法律規定,無法為商民解決問題,也應婉轉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