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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關稅局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海關研究發展工作,並鼓勵本局同仁積極參與,依據行政院院
    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
    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訂定本
    規定。


二、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
    發展工作。
    各單位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畫,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
    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並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
    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業務由企考單位負責推動,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研究計畫項
    目之彙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局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研究發展案件範圍就下列來源選定:
(一)本機關自行選定者。
      1.有關促進機關目標之達成者。
      2.主管業務需要改進者。
      3.輿論反映或人民陳情者。
      4.年度考成或業務檢查所發現者。
(二)上級機關交辦者。
(三)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獎獲獎者,不在選列範圍。


五、各單位應鼓勵同仁參與研究發展工作,於每年十月中旬提出次年度研
    究計畫項目,並將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 1)及研究計畫表(如附
    表 2)經企考單位彙總,簽請局長核定後,提報關稅總局主管研考單
    位。
    除前項定期提報外,各單位人員於年度進行中,得隨時提出研究建陳
    。


六、各單位提報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研究案件),經上級機關
    核定屬財政部、關稅總局或本局列管後,轉知各單位研究人員按預定
    進度進行研究。企考單位對於各項研究案件項目,得視需要,定期或
    不定期查證進度情形。
    前項研究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並經列管單位核准,不得展延期限及自
    行停止研究;研究期間,計畫名稱、研究人員等如有變更,並應敘明
    理由報備。


七、由財政部及關稅總局列管研究案件,應於完成年度十二月底前提送研
    究報告,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報告首頁附提要表(如附表 3),並加上封面(如附表 4),裝
      訂成冊,由企考單位函送關稅總局研考單位十二冊辦理評審。
(二)以 A4 紙直式橫書方式編排,左側裝訂,封面顏色依各年度規定辦
      理。


八、本局列管研究案件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成立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並置評審委員二至六
      人,由局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評審委員為無給職,本機關人員以
      外之學者專家出席評審會議,其出席費依行政院訂頒規定標準支給
      。
      研究報告評審費依每篇報告字數多寡支給,報告字數在一萬八千字
      以下者,按行政院訂頒標準核實支給,逾一萬八千字未逾五萬字者
      ,每篇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逾五萬字未逾十萬字者,每篇四
      千元;逾十萬字者,每篇五千元。
(二)每篇研究報告須依研究報告評審表(如附表 5)所列評分內容,分
      項填具審查意見及評定分數。
(三)企考單位經彙整評審委員評定成績,簽陳局長核定後,另循敘獎提
      報程序辦理敘獎。


九、研究報告評審項目及權數(如附表 5)如下:
(一)研究主題:百分之十。
(二)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
(三)結構與文字:百分之十五。
(四)問題分析與發現:百分之二十五。
(五)結論與建議:百分之三十。


十、本局列管研究案件獎勵如下: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評列優等,每案頒給一萬九千元禮券或
      等值禮品,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嘉獎一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評列甲等,每案頒給一萬二千元禮券或
      等值禮品,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平時考核表註記。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含)以上評列乙等,每案頒給六千元禮券或等值
      禮品。


十一、屬第五點第二項之一般研究建陳案件,經依第八點辦理評審者,其
      獎勵如下: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評列優等,每案頒給一萬元禮券或等
        值禮品,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嘉獎一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評列甲等,每案頒給五千元禮券或等
        值禮品,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平時考核表註記。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含)以上評列乙等,每案頒給二千五百元禮券
        或等值禮品。


十二、研究報告(含財政部、關稅總局、本局列管及一般研究建陳案件)
      經評列甲等(含)以上者,其事後追蹤管考,由企考單位簽請局長
      從研究報告之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辦理,並依追蹤進度填具追蹤管
      考表(如附表 6)後簽陳局長核閱,並影送企考單位。


十三、本作業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研究發
      展業務作業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報請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