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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處務規程
民國 81 年 06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部處理行政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3 條
本部設關政司、金融司、總務司、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法
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等單位,並置參事、技監,分別掌理本部組織
法及本規程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 4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構) 及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
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辦理之。


第 5 條
各單位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未置副主管之單位得置幫辦,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派兼之,襄助主管人
員處理事務。


     第 二 章 職掌
第 6 條
參事、技監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三、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四、部  次長交辦事項。
部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第 7 條
關政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關務及緝私法規之研擬、解答事項。
 (二) 關於關稅稽徵、規費徵收業務之考核、督導事項。
 (三) 關於關稅局機構之設置、裁併審核及關務人員之考核事項。
 (四) 關於海關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 關於免稅案件之處理與督導考核及特案關稅記帳案件之核議事項。
 (六) 關於海關歲出入預算之協審及公產之管理查核事項。
 (七) 關於通關及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八) 關於執行追繳欠稅或罰鍰案件及限制欠稅人或受處分人出境及解除
      其限制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 關於沒入私貨、逾期貨物及放棄貨物之處理營繕工程之監管查核事
      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關稅稅則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關稅稅則適用疑義之解答事項。
 (四) 關於機動稅率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關稅免稅、減稅、緩徵之審核事項。
 (六) 關於驗估制度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 關於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之聯繫、協調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退稅、保稅法規之制訂及修正事項。
 (二) 關於簡化退稅方案及改進保稅制度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進口原料稅捐記帳或緩繳、補稅、分期繳納有關案件之審核事
      項。
 (四) 關於外銷原料申請展延沖退稅期限有關問題之解答、審核事項。
 (五) 關於外銷品及其容器、加工外銷原料復運出口申請免稅之核定事項
      。
 (六) 關於記帳原料逾期案件其滯納金之徵免核定事項。
 (七) 關於各種退稅標準之審核、發布、分類、保管及改進之研析事項。
 (八) 關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免稅商店有關關務工作之配合、
      研究、改進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條約、商約或貿易協定關稅優惠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國際關務合作與聯繫事項。
 (三) 關於各國關稅稅則、稅制及其有關資料之蒐集、研究事項。
 (四) 關於課徵平衡關稅、反傾銷關稅及差別關稅之調查、審核事項。
 (五) 關於關務之涉外事項。



第 8 條
保險司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保險政策之研究與保險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保險法規之擬訂、修正、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 關於國內與國際保險動態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四) 關於保險法令與政策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 關於保險業務之研究、發展及審核事項。
 (六) 關於保險統計事項。
 (七) 關於保險電腦化之推動事項。
 (八) 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與紀錄。
 (九) 關於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算之編擬。
 (一○) 關於重要業務與交辦案件之彙編及管制。
 (一一) 關於綜合性業務之彙辦事項。
 (一二) 關於其他與保險政策、法規、制度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國產物保險業之管理考核事項。
 (二) 關於本國產物保險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事項。
 (三) 關於國內廠商申請對外投保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本國產物保險業申請新種保險案件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本國產物保險業理賠糾紛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產物保險保單條款及費率修正案件之審核事項。
 (七) 關於輸出保險業務之管理考核事項。
 (八) 關於其他有關本國產物保險之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國人壽保險業之管理考核事項。
 (二) 關於本國人壽保險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事項。
 (三) 關於本國人壽保險業申請新種保險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本國人壽保險業理賠糾紛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本國人壽保險業保單條款及經驗生命表,費率修正案件之審核
      事項。
 (六) 關於其他有關本國人壽保險之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外商保險業之管理考核事項。
 (二) 關於外商保險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事項
      。
 (三) 關於外商保險業新種保險申請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外商保險業理賠糾紛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外商保險業法規之擬訂、修正及解答事項。
 (六) 關於保險之涉外事項。
 (七) 關於其他有關外商保險業之管理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管理考核事項。
 (二) 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證書之申請、更換、註銷處理事
      項。
 (三) 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繳存、調換及退還保證金處理
      事項。
 (四) 關於保險業核保、理賠、精算人員及重要職員資格審核管理事項。
 (五) 關於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証人與其他輔助人員管理法令之研
      擬、修正及解答事項。
 (六) 關於其他有關保險輔助人之管理事項。
六、第六科
 (一) 關於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檢查事項。
 (二) 關於違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三) 關於保險業業務與財務檢查報告之分析及處理事項。
 (四) 關於保險業之業務與財務報表之分析及處理事項。
 (五) 關於保險業缺失改善情形之追蹤考核事項。
 (六) 關於保險業內部稽核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 關於其他有關保險業之檢查事項。



第 9 條
總務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部印信典守事項。
 (二) 關於本部公文收發事項。
 (三) 關於本部公文之繕製、校對、複印事項。
 (四) 關於本司公文收發、稽催事項。
 (五) 關於文書處理改進事項。
 (六) 關於本部分文工作。
 (七) 關於其他例行文書事項之處理。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部歲出經費歲入規費及現金票據出納保管等事項。
 (二) 關於開發支票登記現金國庫存款帳冊及編製庫存日報表等事項。
 (三) 關於本司職員薪津造冊及本部員工薪餉發放事項。
 (四) 關於本部財產契據、錢幣、有價證券等保管事項。
 (五) 關於本部經費及各項補助費之支付事項。
 (六) 關於本部規費收入登帳製表暨解繳國庫事項。
 (七) 關於保險業及證券交易公司存保證金之收付保管事項。
 (八) 關於罰鍰收入之製據及收繳國庫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部財產及物品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部車輛、油脂管理事項。
 (三) 關於本部之環境整潔及辦公處所、宿舍管理事項。
 (四) 關於技工、工友管理、訓練事項。
 (五) 關於實物配給管理及公共車票配發事項。
 (六) 關於電機、水電、通信、空調設備及音響管理事項。
 (七) 關於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貸款及管有國有眷舍房地處理及改進事項。
 (八) 關於交際及交辦事項。
 (九) 關於各項經費支出、報銷及零用金管理事項。
 (一○) 關於本部房舍之營繕維修工程管理事項。
 (一一) 關於本部各種文具、物品、器材採購及報廢物品之變賣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各種公務文書歸檔案件之點收事項。
 (二) 關於各種公務文書歸檔案件之分類、編案、登錄目次等工作事項。
 (三) 關於各種公務文書歸檔案件之整理、對號等工作事項。
 (四) 關於各種公務文書歸檔案件之典藏、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事項
      。
 (五) 關於各種公務文書歸檔案件之調借事項。
 (六) 關於各種公務文書歸檔案件之銷毀事項。
 (七) 關於本部檔案管理改進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公報編緝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一○、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人事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組織法規、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職位設置、歸系、變動與廢止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職員派免遷調及核薪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借調、兼職及聘僱人員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職員銓敘及任命案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需用人員之考試、甄審與考試及格人員之轉分發及學習期滿成
      績審查之核轉事項。
 (七) 關於留學生之薦介、轉分發事項。
 (八) 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事項。
 (九) 關於工作簡化、人才培育與儲備、人力規劃、員額設置標準、組織
      員額評鑑等專案之研擬事項。
 (一○)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部職員、所屬機關 (構) 首長考績之籌辦及所屬機關職員考
      績案件之核轉事項。
 (二) 關於本部所屬機關 (構) 職員服務獎懲法規之制訂修正事項。
 (三) 關於職員獎懲及檢控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勤惰及生活品德之考核事項。
 (五) 關於職員休假之籌辦事項。
 (六) 關於職員加班及出差案之審核事項。
 (七) 關於財稅金融優秀人員表揚籌辦及各種績優褒舉之遴薦事項。
 (八) 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 訓練進修及因公出國參加會議考察、研
      習事宜。
 (九) 關於職員出國探親、觀光入出境之擬辦事項。
 (一○) 關於本部動員月會之籌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員工待遇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員工各項生活津貼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五) 關於職員及其眷屬保險業務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員工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七) 關於個人人事資料管理及人事業務查報表之編製事項。
 (八) 關於職員錄之編印及部外各單位職員錄之保管與運用事項。
 (九) 關於人事資料利用電子處理作業之擬辦事項。
 (一○) 關於職員休假旅遊及各項自強活動之擬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保防組織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保密工作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洩密事件之調查事項。
 (四) 關於防諜工作之推行事項。
 (五) 關於忠誠調查之辦理事項。
 (六) 關於安全防護之推行事項。
 (七) 關於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八) 關於政風工作之推行事項。



第 12 條
會計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部暨所屬公務機關歲入歲出概算、預算審議及彙編與決算之
      彙編事項。
 (二) 關於所屬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核議及第二預備金核轉事項。
 (三) 關於所屬公務機關年度預算內經費流用之查核及權責發生數申請保
      留事項。
 (四) 關於所屬各公務機關會計報告暨預算分配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之審核
      分析處理事項。
 (五) 關於本部主管歲入預算之整編事項。
 (六) 關於本部主管歲入統制帳之記載及報表之編製事項。
 (七) 本部所屬公務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八) 關於所屬機關預算執行情形之調查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部歲入歲出概算及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本部歲出預算簽證事項。
 (三) 關於本部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監標、監驗及契約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本部歲入、歲出單位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本部員工異動之登記及薪餉名冊之查核事項。
 (六) 關於本部歲入、歲出憑證送審結報事項。
 (七) 關於本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所屬各事業機構預、決算之審議及有關會計事務之協調處理事
      項。
 (二) 關於所屬各事業機構會計報告之分析處理事項。
 (三) 關於本部主管非營業循環基金預、決算之審議及會計報告之查核分
      析事項。
 (四) 兼辦行政院開發基金附屬單位概算及預、決算之編製與會計事務之
      處理事項。
 (五) 右列各機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六) 關於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預、決算審議事項。
 (七) 關於加強儲蓄推行委員會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八) 關於對所屬事業機構預算執行情形之調查事項。
 (九) 關於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會計制度及其統一規定之訂定事項。
 (一○) 關於保險業會計制度之統一規定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本處及所屬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訓練事項。
 (二) 關於本處暨所屬會計機構組織編制之核擬事項。
 (三) 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打及校對用印等事項。
 (四) 關於本處公文檔案之初步整理與保管事項。
 (五) 關於本處一般行政事項。



第 13 條
統計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貿易統計方針及貿易指數查編方案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貿易統計之編製分析事項。
 (三) 關於貿易指數之編算事項。
 (四) 關於進出口貿易結構、商品結構別複分類項目之設立及歸類事項。
 (五) 關於進出口貿易值預測事項。
 (六) 關於進出口信用狀統計及分析事項。
 (七) 關於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檔之建立事項。
 (八) 關於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有關本部適用部分之研議修訂轉行事項
      。
 (九) 關於物力調查有關本部部分之計畫與重要物資輸出入量之調查及綜
      合統計事項。
 (一○) 關於國際間貿易統計資料之蒐集、研究分析比較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財政收支統計方案之研訂及其編製分析事項。
 (二) 關於公庫收支統計方案之研訂及其編製分析事項。
 (三) 關於賦稅統計方案之研訂及其編製分析事項。
 (四) 關於金融、保險及內、外債等各種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五) 關於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六) 關於賦稅統計資料檔之建立及其預測事項。
 (七) 關於台灣地區金融保險服務業調查計畫之研訂及調查資料審核、統
      計、分析事項。
 (八) 關於金融保險業、經紀及工商服務業等受雇員工調查之辦理、資料
      審核事項。
 (九) 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業調查計畫之研訂及調查資料審核統計、分
      析事項。
 (一○) 關於國際間有關財稅、金融統計資料之蒐集、研究分析比較事項
        。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二) 關於本部主管各種統計調查方案之審訂、核轉事項。
 (三) 關於本部所屬機關統計工作之督導及協調事項。
 (四) 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人事及歲入 (出) 預、決算等統計資料之彙整
      、分析事項。
 (五) 關於國有財產、證券管理等各種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六) 關於本處統計資料庫之綜合規劃、設計及管理事項。
 (七) 關於本處統計資料之編布及國內外統計事務聯繫、資料交換事項。
 (八) 關於本處各項文書檔案及圖書資料之管理事項。
 (九) 關於國家行、職業標準分類有關本部適用部分之研議、修訂、轉行
      及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之會同研訂事項。
 (一○) 關於本處及所屬統計機構組織編制之核擬。
 (一一) 關於本處及所屬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擬辦事項
        。
 (一二) 關於本處印信典、公文收發、庶務處理及經費概算之彙編等事項
        。
 (一三)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事項。



第 14 條
法規委員會常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部法規之研擬、修正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法令疑義之解答事項。
三、關於本部法規之管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本部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15 條
訴願審議委員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會務研究發展之企劃、通報及執行。
 (二) 關於本會分層負責權責劃分之規劃及實施。
 (三) 關於訴願業務績效加強之企劃。
 (四) 關於公文、報表、例稿之簡化與設計。
 (五) 關於便民服務之研究及研考制度之企劃。
 (六) 關於疏減行政爭訟案源方案之擬訂。
 (七) 關於各稅捐單位有關疏減行政爭訟案源之考評。
 (八) 關於本會年度員額、預算之編報。
 (九) 關於行政院、行政法院之連繫。
 (一○) 關於列管案件之分辦及聯繫。
 (一一) 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一二) 關於訴願撤銷要旨之通報及管制。
 (一三) 關於訴願案件之簽辦。
 (一四) 關於行政院再訴願案檢卷答辯。
 (一五) 關於臨時交辦業務。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電作程式之規劃及執行。
 (二) 關於本會硬體、軟體之使用、保管及維護。
 (三) 關於本會電作設備及器材經費之概算。
 (四) 關於本會電作系統之測試、建檔。
 (五) 關於本會電作人員之運作指揮。
 (六) 關於本會電作業務安全及保密之管制。
 (七) 關於訴願案件之收件及分案。
 (八) 關於一般會收文之收文及分案。
 (九) 關於本會發文之繕打及校正。
 (一○) 關於行政救濟業務改進之檢討。
 (一一) 關於法令、案例、解釋之整理、公報之選登。
 (一二) 關於提會送審案件之管制、稽催。
 (一三) 關於各項統計分析報表之製表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一四) 關於訪查稅捐單位行政救濟業務之規劃與簽辦。
 (一五) 關於行政院訪察本會訴願業務之簽辦。
 (一六) 關於訴願案件之簽辦。
 (一七) 關於行政院再訴願案件之檢卷答辯。
 (一八) 關於臨時交辦業務。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訴願業務之統一稽催管理。
 (二) 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之辦理。
 (三) 關於本會發文工作及薪俸表、獎金、審查費之製作及請領。
 (四) 關於訴願案件定稿之印製。
 (五) 關於本會檔案之管理及改進。
 (六) 關於年度決定書之彙整、裝訂。
 (七) 關於本會需用書籍、雜誌、報紙之請購及管理。
 (八) 關於本會一般庶務之辦理。
 (九) 關於公文處理進度之檢討與管制。
 (一○) 關於訴願案件之簽辦。
 (一一) 關於向行政院再訴願案件之答辯。
 (一二) 關於行政訴訟案件向行政法院檢卷。
 (一三) 關於臨時交辦業務。



第 16 條
本部處理業務,以分層負責為原則,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7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部、次長核定之。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8 條
本部部務會議及早報定期舉行,由部次長主持,所屬各單位主管或有關人
員參加。


第 19 條
本部為處理特定業務,得隨時舉行工作會報。


第 20 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為檢討本單位主管業務之實施進度及利弊得失,得
召開各單位業務檢討會,由各單位主管主持。


第 21 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應先派員與有
關機關洽商,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開會商討,會商決定或未能商獲結
論,應簽報部次長核示。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部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