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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關稅局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本局各單位研究發展之推動及鼓勵研究風氣,依據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各單位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並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業務由企考單位負責推動,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研究計畫項目之彚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
  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局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
  各單位就下列來源,選定研究計畫項目:
  (一)本局依下列因素選定者。
       
1、可促進本局目標之達成。
       
2、主管業務需要改進。
       
3、輿論反映或人民陳情。
       
4、年度考成或業務檢查發現。
 
(二)上級機關交辦者。
 
(三)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獎獲獎者,不在選定之列。
五、
  各單位應鼓勵同仁參與研究工作,於每年十一月初前,依式(如附表一及二)提出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研究案件),經企考單位彙總,簽請局長核定後,於十一月底前將研究計畫表函送關稅總局總務處。
   除前項定期提報外,各單位人員於年度進行中,得隨時提出研究建陳。

六、
  各單位提報之年度研究案件,經核定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本局列管後,轉知各單位研究人員按預定進度進行研究。企考單位得對研究進度進行查證。
      
前項研究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不得展延期限及自行停止研究;研究期間,計畫名稱、研究人員等如有變更,並應敘明理由報備。
七、
  經核定列管之研究案件,應於預定完成期限前提送研究報告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報告首頁附提要表(如附表三)並加上封面 (如附表四),裝訂成冊送企考單位彙辦。
   (二)A4紙直式橫書方式編排,左側裝訂,封面顏色依各年度規定辦理。
八、
  評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財政部及關稅總局列管案件之研究報告,應於研究計畫年度之十二月底前,函送關稅總局,分別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評審。
(二)本局自行列管案件之研究報告:
      1、設評審小組,由副局長(督導考核)兼任召集人,置評審委員二至六人,由局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評審委員為無給職,本局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者評審費依每篇報告字數多寡支給。報告字數未達一萬八千字者,按行政院訂頒標準核實支給;一萬八千字以上不及五萬字者,每篇新台幣三千元五萬字以上不及十萬字者,每篇新台幣四千元十萬字以上者,每篇新台幣五千元。
      2、本局列管之研究案件,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其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並評估採行效果後,填具「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五)提供評審委員辦理評審參考。
      3、每篇報告須經評審委員依評審表(如附表六),評定分數及審查意見。
      4、企考單位經彙整評審委員成績後,簽請局長核定給獎。

九、
  研究報告之評審項目及權數(如附表六)如下:
   (一)研究主題:百分之十。
  
(二)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
  
(三)結構與文字:百分之十五。
  
(四)問題分析與發現:百分之二十五。
   
(五)結論與建議:百分之三十。

十、
  本局自行列管研究案件,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者,評列優等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二萬元,研究人員得予嘉獎一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者,評列甲等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一萬元,研究人員得予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註記。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含)以上者,評列佳作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五千元。
  
(四)以上獲獎之各研究人員,每人並頒給獎狀乙紙。
十一、本局辦理研究發展所需之各項費用(如研究經費、評審費、獎金等),由相關經費帳下列支。
十二、年度進行中,除依第五點第一項經各層級列管之研究案件外,屬第五點第二項之一般研究建陳案件,經依第八點規定辦理評審者,其獎勵得減半核給。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攻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報請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