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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關稅局民眾參與及建議提案獎勵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民眾提供建言,廣開民眾建言管道,作為本局改善業務之參考
    ,以全面提升服務品質,共創雙贏互利,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案改進事項以關務法規及行政業務為範圍:
(一)對關稅法規、釋令之修正建議,經本局審議後,報經財政部錄案參
      採者。
(二)對稽徵措施及通關作業流程之興革建議,經本局審議後予以採行或
      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三)對本局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研提之興革建議,經本局審議後予以採行
      或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三、適用本要點提案方式:本局轄區相關業者均得以個人或團隊名義,以
    電話、書面、傳真、網路建言等方式向本局提出。


四、本要點審議方式:
(一)本局各單位受理民眾提案後,應即填寫「民眾參與及建議提案表」
      (如附表,以下簡稱「提案表」)並經主管核章後,即將該提案表
      送交總務室企考股錄案控管,再移文書股分文交辦。
(二)主辦單位接獲文書股之提案表後,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
      知提案人及原受理單位本案已交辦研處,對提案人表示謝意,並應
      專案研議,於文到起 10 日內簽註意見,併同相關簽辦資料,退回
      總務室企考股,送請本局提案審議小組審議。
(三)本局提案審議小組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單位主管若干名為小
      組成員、總務室指派一人擔任執行秘書,報請局長同意任命組成,
      並得視提案需要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審查人員(具有與
      小組成員同等之權利)。小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者,除經召集人核
      准外,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評審。


五、本要點獎勵方式:
(一)凡符合本要點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人,由總務室企考股依提案審議
      結果,簽奉局長核可後,以專函致謝、致贈獎狀及獎金或紀念品,
      並於本局網站公開表揚。
(二)凡不符合本要點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人,由總務室企考股函復敘明
      無法採行之理由,並對其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三)提案人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局提出建議案者為獎
      勵對象;其他提案人,由總務室企考股函復敘明理由,並對其參與
      提案表示謝意。


六、總務室應於每年 12 月底前,就當年度民眾參與建議實施情形,製作
    成果統計表及檢討分析報告,簽陳局長核閱,並對當年度相關單位執
    行本案出力人員覈實敘獎。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