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局各通關單位進出口貨物化驗案件,由進口組驗貨課第五股(以下
簡稱化驗股)集中函送。惟果汁類貨物涉及國家標準(CNS ),仍由
各通關單位逕送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
二、送化驗股案件,由該股篩檢無法自行化驗者再函送財政部指定之權威
機構化驗。
三、各通關單位填具送化驗報告單時,應確實填列,並檢附報單影本、原
廠型錄及成分說明書等資料,如有必要,應先辦理貨樣專案保管,貨
樣並應加封。
四、送外化驗鑑定案件應依進出口貨物送外化驗鑑定及費用歸屬作業要點
有關規定辦理;化驗費用由納稅義務人或海關支付,應於送化驗之報
告單內註記。
五、送外化驗案件,送驗後逾 1 個月未函復者,化驗股應即催辦;如仍
未函復,全卷退回原經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