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同仁積極參與研究發展工作,依據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
部關稅總局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下:
(一)本局施政計畫或業務(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三)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事項。
(四)有關民意及輿情之調查與改進事項。
(五)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六)有關推動為民服務事項。
(七)海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八)國際關務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三、研究發展業務工作由總務室企考股負責推行,並按下列方式進行研究
:
(一)本局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單位應鼓勵同仁參與研究工作,於每年十月中旬提出下年度「研究
計畫項目表」(如附表一)及「研究計畫表」(如附表二),經總務
室企考股彙總,簽請局長核定後,提報關稅總局總務處。
五、各單位就下列來源,選定研究計畫項目:
(一)本局自行選定者。
1.有關促進本局目標之達成者。
2.主管業務需要改進者。
3.輿論反映及人民陳情者。
4.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者。
(二)上級機關交辦者。
(三)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獎獲獎者,不再選列。
六、各單位提報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研究案件),經上級機關
核定屬財政部、關稅總局或本局列管後,轉知各單位研究人員按預定
進度進行研究。總務室企考股對於各項研究案件項目,應進行查證進
度。
前項研究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不得展延期限及自行停止研究
;研究期間,計畫名稱、研究人員等如有變更,並應敘明理由報備。
七、經核定列管之研究案件,各研究人員應於完成年度十二
月底前提送研究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報告首頁附提要表(如附表三)加上封面(如附表四),裝訂
成冊,送總務室企考股彙辦。
(二)以 A4 紙直式橫書方式編排,左側裝訂,封面顏色依各年度規定辦
理。
八、財政部及關稅總局列管之研究案件,其研究報告應於研究計畫年度之
十二月底前,函送關稅總局十二冊,分別由財政部及關稅總局辦理評
審。本局自行列管之研究案件,其研究報告應於研究計畫年度之十二
月底前提出,其評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設評審小組,由副局長(督導考核)兼任召集人,置評審委員二至
六人,由局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評審委員之評審費,每人每篇報
告新臺幣三千元。
(二)每篇研究報告須經評審委員依「研究報告評審表」(如附表五)所
列評分內容,評定分數及審查意見,如有二位評審分數相差十五分
以上時,得請原評審委員重新評審。
(三)總務室企考股經彙整評審委員成績後,簽請局長核定給獎。
九、研究報告評審項目及權數(如附表五):
(一)研究主題:百分之十。
(二)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
(三)結構與文字:百分之十五。
(四)問題分析與發現:百分之二十五。
(五)結論與建議:百分之三十。
十、本局自行列管之研究案件,其研究報告之獎勵如下: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評列優等,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六
千元,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嘉獎一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評列甲等,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八千元
,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平時考核卡註記。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含)以上評列乙等,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
十一、本局辦理研究發展所需之各項費用(如研究經費、評審費、獎金等
),由相關經費帳下列支。
十二、年度進行中,除依第六點經各層級列管之研究案件外,各單位人員
得隨時提出研究建陳案件,經依第八點規定辦理評審者,其獎勵如
下: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評列優等,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一萬
元,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嘉獎一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評列甲等,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五千
元,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平時考核表註記。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含)以上評列乙等,每案頒給獎金新臺幣二千
五百元。
十三、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
辦法」、「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稅總局辦
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