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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3 17: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關稅局禮堂使用管理規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一、為妥善維護、管理本局禮堂,發揮其使用效能,爰訂定旨揭管理規則。
二、檢送「基隆關稅局禮堂使用管理規則」1份。
法規內容:

 

一、本局為妥善維護、管理禮堂,發揮其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局各單位有使用禮堂之需要者,得至本局會議室預訂系統登記借用;本局社團及有關機構或機關因舉辦各種公益社教活動之需要,亦得申請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局禮堂者,應於一星期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出具切結書,承諾負損壞之賠償責任,向本局總務室事務股辦理借用手續;申請人放棄使用時,應於三天前通知。

四、本局因公務需要須使用禮堂時具有優先權,得通知已獲准使用之申請人改期,申請人不得異議。

五、活動內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法令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二)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從事營業行為。

(四)毀損禮堂或相關設備,經勘驗認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不遵守公共秩序及本規則規定事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有前項第一至第五款使用情事經本局制止無效者,得取消申請人再行申請之資格。

六、使用單位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 一切布置須先徵得本局同意,不得任意張貼、打釘或破壞本局設備。

(二)嚴守借用時間,以免妨礙其他活動。

(三)使用本局備置之指示牌,不得在大樓外懸掛布條或招牌。

七、禮堂使用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得延長之。

八、禮堂及設施應注意維護,其布置及復原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離開前應關閉門窗及相關使用設備。

九、申請人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講台、電腦網路及各項設備;如須另接電源或其他電話設備,應先經本局同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