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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
    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
    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
    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
    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
    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
    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