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
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
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
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
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
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
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