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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積極推動本關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及危機處理,以合理提升施政效能、依法行政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落實自我監督機制,設置本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關關務長指派第一副關務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關一級主管派兼之。下設內部稽核工作分組,分組組長由召集人指派,分組人員由稽核職能單位股長級以上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等九等稽核以上人員組成。
三、本小組之組織任務如下:
(一)建立風險可能性評量標準表、風險影響程度評量標準表、風險判斷基準及機關風險容忍度,督導本關各單位落實風險管理,即時監控並滾動檢討本關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附件1)。
(二)研擬及執行年度自行評估計畫。
(三)辦理風險管理、危機處理及內部稽核作業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四)研議或採取適當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控制作業及滾動檢討修正。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告。
(六)就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召集人或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其改善及辦理情形。
(七)於危機事件發生時,依任務分工及聯繫窗口(附件2),即時辦理通報並啟動危機處理流程(附件3),於事件結束後繕具檢討評估報告(附件4)。
(八)規劃並執行危機事件測試演練,並作報告以專卷備存。
(九)其他與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之審議及執行。
四、本小組得適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前項會議,得指定主管單位提報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推動及落實執行情形。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關秘書室企劃考核股擔任,但關務長得視業務性質指定適當單位協助辦理。各單位應指派職等八等以上人員綜理各項單位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行政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分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關年度相關經費勻應。
九、本關對執行本小組任務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
十、本設置要點經報請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