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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2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前置作業費用,以提升促參案件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之項目為機關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之前置作業費用,包括辦理促參案件計畫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公告、甄審及訓練等所需費用。

三、(申請方式)

機關申請補助前置作業費用(以下簡稱補助款),應依其年度施政重點及需求,研提申請補助款計畫表(如附件一),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但特殊個案,經本會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限之限制。

四、(補助比率)

補助對象屬各部會及直轄市政府者,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補助對象屬縣市政府者,補助款之比率由本會參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分三級核定之;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為百分之九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五。

五、(補助原則)

補助款之補助原則應就促參案件計畫之內容及機關以往辦理促參案件之成效,綜合考量。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者,或具有示範性作用者,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者,得優先補助。

六、(審核及撥款)

補助款之審核及撥款程序如下:

()本會就機關提送之申請補助款計畫表,依補助原則予以綜合考量後,核定補助比率及補助款額度,並通知主辦機關。

()核定補助之計畫屬機關自辦者,應於接獲補助通知後十四日內,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1、補助對象屬各部會者,應檢附領據,並於計畫結束後七日內,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會。

2、補助對象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應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核定補助之計畫屬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者,應於接獲補助通知後兩個月內,完成決標簽約,依簽約金額及補助比率重新計算補助款額度後,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1、補助對象屬各部會者,應檢附契約、領據,並於計畫結束後七日內,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會。

2、補助對象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應檢附契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七、(執行規定)

機關就補助款之支用,應按計畫專款專用,並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各項計畫補助款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將剩餘款於年度內繳回本會,由本會解繳國庫。

八、(管制考核)

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日內,就其補助款辦理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如附件二)函報本會,逾期未報者,列入爾後相關補助審核(如中央對地方政府基本建設經費補助措施)之重要參考。

經核定之補助款,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機關應即函報本會,本會並得撤銷補助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補助款執行成效,本會得不定期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實地查核,機關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查核結果列為紀錄供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