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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表揚優良專責報關人員選拔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財政部為提升專責報關人員服務品質,強化其自律能力,鼓勵其敬業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專責報關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或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且服務於報關業之專責報關人員。

三、參加選拔之基本條件及方式:專責報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關稅局申請參加選拔:
 (一)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五百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一。
 (三)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四)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

四、優良專責報關人員選拔,應依下列評選方式每年辦理一次:
 (一)各關稅局依據申請者之簽證報單數量、錯單率及年資進行綜合評分。
 (二)將前款三項數據,依據附表一所列級距,分別給予相對應之分數,將三項分數加總即為總分數,作為評選標準。
 (三)總分數相同者,依次先比錯單率,由錯單率較低者獲選;如錯單率相同,再比簽證報單數量,由簽證報單數量較多者獲選;如簽證報單數量亦相同者,再比年資,由年資較長者獲選。
  薦送表揚人數:各關稅局依前項評選方式擇取前三名,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核定。薦送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推薦表(附表二)及其電子檔。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應檢附具體事蹟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者,應檢附統計表、計算表等資料。

五、表揚方式:經財政部核定為優良專責報關人員者,由財政部頒獎表揚。

六、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