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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運用資訊通信技術,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或申報收支報告表,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之人,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已配賦統一證號之外籍人士、香港及澳門人士。
三、下列案件之申報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附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採用網際網路傳輸完成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或以自行列印之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下簡稱各局)辦理申報(以下簡稱二維申報)者。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
1.網路申報: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案件,以網際網路傳輸完成申報者。
2.媒體申報: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同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於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於申報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之逾期申報案件,以自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及媒體申報檔案向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下簡稱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者。
(三)已編配統一編號之執行業務者採用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收支報告表者。
四、下列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電子申報: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
1.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年度中死亡、離境之申報案件。
2.逾法定申報期限之申報案件。
3.有身分證統一編號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申報案件。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
1.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年度中死亡之申報案件。
2.於申報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之逾法定申報期限之申報案件。

  五、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辦理網路申報、二維申報或媒體申報,有下列應檢附之申報書及附件者,應依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一)所得資料
以網路申報、二維申報或媒體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上揭各項憑單所載所得人統一編(證)號與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同者,或應申報之所得資料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及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不一致者,仍應檢附供核。
(二)扣除額資料
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扣除金額不超過其依照「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身心失能者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三)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納稅義務人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八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應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結算申報書、繳款及其他資料
1.以網路申報者,免填報結算申報書及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惟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含代領退稅授權書)及單據資料,仍應檢附供核。
2.以二維申報或媒體申報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併同檢附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之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以二維申報者),或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之媒體結算申報書及以CD-ROM光碟片方式儲存之媒體申報檔案(以媒體申報者)辦理申報。
  
六、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申報者,稽徵機關後續之調查核定,與一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貳、電子結算申報程序
七、申報系統及報繳稅網址
(一)申報系統
1.Windows離線版軟體
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軟體安裝後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申報資料,以網路申報、二維申報或媒體申報。
2.線上申報系統
(1)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直接登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程式,建立各項申報資料後,以網路申報。
(2)支援裝置
①國人納稅義務人:電腦、平板或手機裝置(支援Windows、Mac、Linux、Android及iOS作業系統)。
②外僑納稅義務人:電腦或平板裝置(支援Mac、Linux、Android及iOS作業系統)。
(二)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提供外僑申報資料整批匯入功能,匯入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參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下載與報稅。
(三)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含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https://paytax.nat.gov.tw。
八、網路申報通行碼
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通行碼如下:
(一)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以下簡稱自然人憑證)或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二)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及密碼」)。
(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以下簡稱「電子憑證」)。
(四)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事人員憑證(以下簡稱「醫事人員憑證」)(限國人納稅義務人)。
(五)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以下簡稱「行動自然人憑證」)(限國人納稅義務人)。
(六)納稅義務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限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亞太電信及統一超商電信用戶)」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以下簡稱「行動電話認證」)(限國人納稅義務人)。
(七)國人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上所得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外僑納稅義務人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發統一證號者,通行碼為「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九、基本資料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
1.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醫事人員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以下統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者:
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向財資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含課稅年度中成年)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之稅籍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應分開提供資料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從其規定。
2.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者或以二維申報方式登入者:
須將當年度應申報之戶籍資料、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稅籍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登入者,得以下列方式將查詢之稅籍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1)向各局辦理臨櫃查詢。
(2)有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利用各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以下簡稱查詢碼)、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以憑證(不含「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以下簡稱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3)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發統一證號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利用各局核發之「查詢碼」、以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電子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之「查詢碼」,搭配申報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
1.以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者:
可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向財資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之稅籍、入出境、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稅籍資料須逐筆輸入,但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得以下列方式將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1)向各局辦理臨櫃查詢。
(2)以自然人憑證(含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電子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查詢。
(3)有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利用各局核發之「查詢碼」、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之「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課稅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4)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賦統一證號者,得利用各局核發之查詢碼、以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電子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之「查詢碼」,搭配申報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2.以「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者,或以媒體申報方式登入者:
須將當年度應申報本人之稅籍、入出境、所得與扣除額資料及配偶、受扶養親屬之稅籍、所得與扣除額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已向各局辦理臨櫃查詢或利用查詢碼下載其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得將其檔案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三)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仍應與實際應申報之稅籍、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比對檢視,作必要調整或修正後再辦理申報。
十、所得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依前點方式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包括在內。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人之稅籍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執行業務所得。
4.個人自不具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分得之球童費(薪資所得)。
5.個人經營獨資、合夥組織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二)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外,另須完整蒐集且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於相關欄項中。若於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並核實自行輸入申報,並依第五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三)下列各項所得,其成本費用應按實際發生數減除,並依第五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如未能提出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1.多層次傳銷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5.財產交易所得、6.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7.其他所得。但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前揭2、3、6項所得者,不得減除成本費用。個人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規定者,應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個人,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逐筆輸入相關所得欄項中,並依第五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五)薪資所得之計算,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並應依規定檢送費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但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減除必要費用。
(六)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課稅年度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其海外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七)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親屬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十一、免稅額、扣除額及稅額抵減(所得減除)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如有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或抵減稅額資料,應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納稅義務人得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將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扣除額資料匯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免再逐筆輸入,惟該部分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系統將依納稅義務人輸入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納稅義務人輸入或匯入本人、配偶及下列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資料,應依第五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已依規定查得配偶之稅籍資料者,不在此限):
1.直系尊親屬: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但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或已依規定查得身心障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者,不在此限。
2.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但已依規定查得教育學費、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者,不在此限。
3.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三)納稅義務人輸入或匯入下列扣除額資料,除依第五點規定免檢附者外,應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罷免案支出、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捐贈。
2.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四)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稅額抵減(所得減除)資料,應依第五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稅額。
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4.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投資金額。
十二、所得基本稅額資料
(一)個人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依規定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可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包含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 額在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下。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包含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並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文件、單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申報以前年度交易損失扣除金額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損失證明。
(三)個人於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以後交易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其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者,該交易所得應於交易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十三、繳退稅款資料
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
(一)繳稅: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方式繳稅;國人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稅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電子支付帳戶繳稅者,及外僑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三日二十四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
1.臨櫃繳稅
(1)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未超過財政部規定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者,可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持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之繳納單(限國人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繳款書(繳納單)證明聯。作業細節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外僑納稅義務人限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可以其申報戶內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參閱「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轉帳繳稅
(1)委託取款轉帳繳稅(限國人納稅義務人):國人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以網路申報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號;以二維申報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但提兌時國人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稅帳號輸入錯誤或該帳戶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就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應以網路申報或二維申報輸入之存款帳戶為認定標準,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自動櫃員機繳稅(限國人納稅義務人):國人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明細表。作業細節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4)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憑證、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5)電子支付帳戶繳稅(限國人納稅義務人):國人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參閱「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4.行動支付工具繳稅(限國人納稅義務人):國人納稅義務人可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二)退稅: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支票)方式辦理退稅。採指定帳戶辦理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以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統一證號於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開立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外僑納稅義務人採退稅支票欲委託第三人代領者,須輸入退稅代理人資料並依第五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三)國人納稅義務人可以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出生年月日」,加上「查詢碼」,使用國人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資料,如同意以該帳號辦理繳、退稅者,可直接匯入系統,免再重複輸入。
(四)外僑納稅義務人可以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或「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加上「查詢碼」,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資料,如同意以該帳號辦理退稅者,可直接匯入系統,免再重複輸入。
十四、採用網路申報
(一)傳輸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第八點規定之網路申報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網路申報。若非採用網路申報者,以系統列印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等相關書表,稽徵機關得不予收件。
(二)回信確認: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若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需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則增加回傳掛號回函封面及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三)更正及查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國人納稅義務人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或外僑納稅義務人以本人「統一證號」加「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辦理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五次為限。逾法定申報期限後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國人納稅義務人)或居留地國稅局(外僑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
(四)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之送件期限規定如下:
1.國人納稅義務人
(1)紙本遞送: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十日內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2)網路上傳(試辦)

應於法定申報期間,經由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附件上傳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送。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須為PDF、JPG或PNG格式檔案,可分次上傳檔案,且檔案大小合計以10MB為限。
國人納稅義務人如需增(刪)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得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再次經由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附件上傳系統重新上傳。
國人納稅義務人將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上傳完成後,得列印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留存,並應就上傳資料之正本妥為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上傳檔案如超過檔案容量限制或檔案格式不符規定致上傳失敗,應依同點1.(1)紙本遞送方式繳交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
2.外僑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十日內送(寄)居留地國稅局。
3.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網路上傳者,以上傳成功日為準。
(五)納稅義務人否認曾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國人納稅義務人)或「統一證號」加「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外僑納稅義務人)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時,視同未申報,稽徵機關應註銷該筆申報案件。
十五、採用二維申報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產出之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應併同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於法定申報期限內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申報書中之二維條碼須完整,經列印後之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不得再塗改,如需更改內容,應修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書再行申報,以避免二維條碼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之情形。
十六、採用媒體申報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以CD-ROM 光碟片方式儲存),應併同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於法定申報期限內送(寄)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經系統列印後之結算申報書不得再塗改,如需更改內容,應修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書再行申報,以避免媒體申報檔案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之情形。
叁、採用網路申報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
十七、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申報收支報告表者,於採用網路申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網路申報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密碼申請」,輸入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二)申報軟體: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當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軟體,軟體安裝後,可逐筆建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資料,或匯入符合規定格式之媒體檔案,並利用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資料辦理申報,媒體檔案格式請至財資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下載使用;相關附件可依規定格式併同上傳。
(三)更正申報: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際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同一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五次為限。
十八、申報完成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未以網路上傳之附件(如聯合執業合約書等),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按下列方式送(寄):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送(寄)居留地國稅局。
肆、附則
十九、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申報及取得資料,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及於其本人。
二十、本要點各相關機構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