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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督導及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之督導及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督導範圍為依本法辦理之履約中案件,並以具指標性、履約異常案件優先辦理。
三、為辦理督導,由本部視個案履約情形組成督導小組,成員由本部推動促參司人員兼任。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辦理督導作業前,由本部書面通知主辦機關提供個案執行情形。
    督導採會議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五、督導會議後,由本部作成紀錄送主辦機關。
    督導案件有待改善事項,主辦機關應依限改善。
六、本要點考核對象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主辦機關。
七、本部為辦理考核,應組成考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考核事宜,由本部高階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協助綜理考核事宜,由本部高階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具工        程、法律及財務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三年,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外聘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內派委員。
    前項派(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辦理考核作業前,由本部訂定考核計畫,並函送受考核機關於規定期限內整備及提送相關資料。
    考核採會議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九、考核項目如下:
    (一)促參推動成效。
    (二)促參案補助款執行情形。
    (三)促參獎勵金運用情形。
    (四)興建營運管理情形。
    (五)履約爭議處理情形。
    (六)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辦理情形。
    考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標準,由本部定之。
十、考核成績依分數分為下列四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甲等。
    (四)未滿七十分者為乙等。
    考核成績由本部函送受考核機關及公開於本部資訊網站,成績優良者並公開表揚。
十一、考核成績優良之主辦機關相關作業人員,敘獎基準建議如下:
    (一)特優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記功一次,獎勵點數總額以三十點為限。
    (二)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二次,獎勵點數總額以二十一點為限。
    (三)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獎勵點數總額以十二點為限。
    除前項行政獎勵外,本部得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規定,核發獎勵金。
    受考核機關得考量促參個案對考核成績貢獻度及敘獎衡平性,斟酌另予執行機關(構)承辦單位人員獎勵。
十二、本部辦理督導及考核,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
十三、督導及考核所需經費由促參業務項下之業務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