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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
一、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
    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二、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
    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
    除適用。


三、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係指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
    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
    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
    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
    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四、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相關規定訂定,並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專利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流通服務業工作。
(十五)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十六)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
(十七)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十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五、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認定而享有租稅優
    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一百八十三天
    ,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
    )一百二十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
    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
    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
    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


六、有關適用租稅優惠外籍專業人士之認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理
    ;雇主有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時,由財政部先送請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並得召開專案審查會議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