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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本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本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本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本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關務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關務長指派副關務長兼任;本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分關主任為當然委員,置諮詢委員一至三人(任期二年)由關務長選聘與本關業務相關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或公會團體代表兼任之。
四、本會報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關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