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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待勤室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海關為管理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待勤室之申請
    與借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培訓中心為辦理緝毒犬隊訓練以及其他有關業務之需要,得設置待勤
    室。
    前項待勤室依借用對象,分為二種:
(一)一般待勤室:指供培訓中心人員及受訓學員等借用之房間。
(二)特別待勤室:指供國內外專家、長官等借用之房間。


三、借用一般待勤室期間一個月以下者,由管理人員設立專簿登記;其逾
    一個月者,應依式填具借用申請書(附件一),經關財政部關務署關務
     查   緝組組長核可後,送交培訓中心待勤室管理人員登記存案。原屬短
     期借用因故延長借用,致逾一個月者,亦同。


四、借用人於調職、離職、停職或結訓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於調職
    、離職、停職或結訓之日起三日內遷出,並依式填具遷出報告書(附
    件二)。


五、培訓中心人員借用一般待勤室逾一個月者,借用人應按月支付水電費
    ,水費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電費則按臺灣電力公司公告之一般用電
    費率x實際借用度數計費收取。受訓人員借用一般待勤室及屬於特別
    待勤室之水電費,概由培訓中心負擔。


六、待勤室僅供借用人單人居住,嚴禁外人留宿。


七、待勤室就寢時間平常日以不超過夜間十時為原則,例假日得延長至夜
    間十一時。


八、待勤室內不得有喧嘩、吵鬧或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就寢時間並應保
    持安靜。


九、借用人進出訓練大樓,應使用門禁卡,且不得出借他人使用。


十、借用人未經許可,嚴禁至訓練大樓三樓閒逛。


十一、遇有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借用人應服從管理
      人員之指揮勸導,並採取必要緊急措施,以保公共安全。


十二、待勤室內所有公有傢具、水電、衛生及安全等設備,借用人應愛惜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