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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為利海關辦理進出口貿易統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包括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檢核、發布及
提供。

三、進入我國經濟領域之貨物,除下列各款貨物外,應列入進口貿易統計:

(一)轉口、過境之貨物。

(二)駐華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

(三)我國駐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之自用物品。

(四)旅客自用免稅行李。

(五)關稅法第五十二條之貨物。

(六)關稅法第五十三條之貨物。

(七)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之貨物。

(八)賠償、調換之貨物。

(九)公私文件。

(十)流通之貨幣、有價證券等。

(十一)貨幣用黃金。

(十二)本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

(十三)扣押、退運、放棄或逾期未完成通關程序之貨物。

(十四)使用暫准通關證之貨物。



四、離開我國經濟領域之貨物,除下列各款貨物外,應列入出口貿易統計:

(一)轉口、過境之貨物。

(二)駐華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出口公用或自用物品。

(三)出口至我駐外單位之公用或自用物品。

(四)旅客自用行李。

(五)關稅法第五十二條之貨物。

(六)關稅法第五十三條之貨物。

(七)提供經營國際貿易之本國籍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燃油及物料、物品。

(八)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之貨物。

(九)賠償、調換之貨物。

(十)公私文件。

(十一)流通之貨幣、有價證券等。

(十二)使用暫准通關證之貨物。

    本國漁船在海外販售之水產品應列入出口貿易統計。


五、進出口貿易統計之資料來源為海關進出口(含復運進出口)報單。 
  本國漁船在海外販售之水產品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
  供。
六、進出口報單經海關放行並審核,以審核日列入進出口貿易統計,各月統計至次月二日。
七、進出口貿易統計之貨品分類,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依照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
  、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規定辦理:
 (一)進出口報單未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貨物及其他零星、特殊物品,歸屬統計專用貨品分類
   號列9899.00.00.00-6。另為統計發布需要,得設置含英文字母之統計專用號列。
 (二)適用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第九十八章關稅配額之貨物,回
   歸各該貨物原應歸屬之貨品分類號列統計。
  前項貨品分類號列除第一款統計專用號列外,如有增刪修正,應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為準。
八、進出口貿易統計之貨物價值,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口貨物之計價基礎為起岸價格﹙C.I.F.﹚。出口貨物之計價基礎為離岸價格﹙F.O.B.﹚。
 (二)貨物價值以新臺幣或美元計算。未及千元者尾數四捨五入。
 (三)按美元計算者,外幣匯率採單一匯率換算,以財政部關務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之進出口
   貨物報關用美元對新臺幣折算匯率之平均數換算。
九、進出口貿易統計之貨物數量及重量,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
  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之單位計算。其為重量者,以淨重計算。
十、進出口貿易統計之國家(地區)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口(包括復進口)為貨物之生產國家(地區)。
 (二)出口(包括復出口)為貨物之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
十一、關務署統計室得自通關電腦檔報單資料中擷取進出口貿易統計資
    料,並依規定予以檢核。
十二、關務署統計室對檢核之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得請各關複核原
   報關申報事項。
十三、關務署統計室依據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訂定預告統計資料
   發布時間表,定期發布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

十四、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按月發布之。

每月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於次月初發布初步值,兩個月後發布正式值。

進出口貿易統計月資料正式值發布後,如有修正,於發布當年十二月正式值時一併作年度調整,並於次年九月發布全年修正資料。


十五、公開類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按下列方式發布及提供:
(一)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供免費查詢。
(二)製作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檔發售。
(三)應其他政府機關業務需要免費提供。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就前項公開類資料申請資訊保護,相關作業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並設委員會處理資訊保護案件審查事項。
秘密類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之提供,應依照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六、海關統計人員在統計過程中知悉之報關資料,依關稅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