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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民國 88 年 08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係指經營非專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
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收入。


第 3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
專屬本業收入如下:
一、銀行業:
 (一) 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二) 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
 (三) 買賣金銀、金幣、銀幣收入。
 (四) 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
 (五) 經營動產、不動產、保管箱等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六)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七) 金融諮詢、顧問服務業務收入。
 (八) 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收入。
 (九)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一○) 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收入。
二、保險業:
 (一)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三) 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收入。
三、信託投資業:
 (一) 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二) 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
 (三) 買賣金銀、金幣、銀幣收入。
 (四) 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
 (五) 經營動產、不動產、保管箱等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六)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七) 金融諮詢、顧問服務業務收入。
 (八) 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收入。
 (九) 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收入。
 (一○) 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收入。
 (一一)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一二) 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收入。
四、證券業:
 (一)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三) 其他非專屬證券業之收入。
五、期貨業:
 (一)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三) 其他非專屬期貨業之收入。
六、票券業:
 (一)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 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收入。
 (三) 銷售出版品收入。
 (四) 其他非專屬票券業之收入。
七、典當業:
 (一) 銷售流當品收入。
 (二) 其他非專屬典當業之收入。



第 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