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
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第 三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
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
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
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第 四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
用於住宅政策及 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
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 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
、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
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
、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第 五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
各受配機關就獲 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
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
機制。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