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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一、為鼓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提高納稅榮譽,建立守法納稅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獎勵營業人由各商業、公益團體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推薦;或由各主管稽徵機關就轄區
    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或配合政府政令宣導著有績效,或其他具有足資表揚事實之營業人推
    薦之。

三、營業人於最近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受獎勵之營業人:
  (一) 短、漏開統一發票。
  (二) 逾期申報銷售額。
  (三) 有違章欠稅(含關稅)紀錄。惟使用媒體申報營業稅進銷項資料者因登錄錯誤,或使用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因油墨不足,致所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專用章模糊不
       清而產生之違章紀錄,不在此限。
  (四) 經選拔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

四、經推薦之營業人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負責選拔,並於徵詢確知其有接受獎勵之意願後,再報
    請財政部核定。

五、各稽徵機關依下列分配名額選拔受獎勵營業人,並得視實際需要,於百分之十額度內酌予增
    減之;又其中中小規模之營業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一) 臺北市國稅局四十五名。
  (二) 高雄市國稅局三十二名。
  (三)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七十八名。
  (四)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六十二名。
  (五)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五十七名。

六、經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者,除發給獎牌,並予公開表揚外,並自核定之日起三年
    內,得享受下列獎勵:
  (一) 稽徵機關得設置專櫃受理其營業稅申報事宜。
  (二) 所開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一年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
       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根聯替代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本項獎勵得不受三年限
       制)。
  (三) 由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四) 由稽徵機關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及邀請其參加租稅宣導活動。
  (五) 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予以書面審核。
  (六) 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

七、經各稽徵機關報請核定之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如願接受表揚或發給獎牌者,由各稽徵機關
    負責頒獎表揚;獎牌由財政部統一製發。
 
八、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
  各稽徵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選拔結果陳報財政部核定。
 
九、經選拔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者,於受獎勵期間,經查獲有違章欠稅(含關稅)情事,應追回所發之獎牌,並取銷其各項獎勵待遇。

十、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