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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依 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
、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按船員人數,每人規定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二、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訂之
填報管理機制辦理,且限供船員自用且不起岸者,每船規定如下
,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菸:捲菸九千包(十八萬支)。
(二)酒:一千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