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公有土地之年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
    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
    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
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第 2-1 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
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
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 3 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


第 4 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
繳之租金。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