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認定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三規定所稱會計
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特訂定本審核要點。
二、醫院(診所)申請認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需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
出申請,稽徵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即派員實地調查,必要時得會同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醫師公會協助調查,其符合條件者,報請財政部核
定。
三、醫院(診所)申請認屬會計紀錄正確完備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
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
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之記載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按序編號。對於執業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
,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之事項包括:
1.收據編號。
2.收據日期。
3.醫院(診所)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
4.病患姓名。
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
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統一發票或合法收據);所為之薪資
、租金等給付,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者,已依各該條規定辦理扣(免)繳,並已依同法第九
十二條規定辦理繳庫及申報。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三年度,其帳簿、憑證均已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
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記載、取得及給與憑證,及保管帳簿
憑證,並依帳載資料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總收入百分之○.五以上或漏報收入
達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之情形。
四、經財政部核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稽徵機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廢止該核定:
(一)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全年短漏報收入占全年總收入百分之○‧
五以上或漏報收入達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且經核課確定者。
(二)經查獲全年度漏開收據達三次以上者。
(三)於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調查時,未能於規定期
限內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