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使海關查驗進出口遊戲用槍作業更臻明確、透明及一致,並加速認定時程,減少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海關對進出口遊戲用槍查驗作業,依本要點、其他相關法令及輸出入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遊戲用槍,指可擊發彈丸,用於打獵、競技、生存遊戲、教學訓練、休閒或收藏等用途分為低動能及非低動能兩類

四、前所稱低動能遊戲用槍,指可歸列於下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品

(一)第9304.00.00.40-7號「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

(二)9503.00.91.10-2玩具槍,成組或成套者

(三)9503.00.93.10-0玩具槍

五、第三點所稱非低動能遊戲用槍,指可歸列下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品

(一)第9303.20.00.00-2號「其他運動、狩獵或打靶用散彈槍,包括散彈來福組合槍」。

(二)第9303.30.00.00-0號「其他運動、狩獵或打靶用來福槍」。

(三)第9303.90.90.10-6號「模擬槍」。

(四)9304.00.00.90-6其他武器(例如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不包括第9307節所列者

六、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應檢附原廠型錄、原廠產品測試報告相關說明文件

文件應載有生產國別、廠牌、型式、發射適用彈丸規格(材質、直徑及重量)、射速(公尺/秒)、動能(焦耳)、單位面積動能(焦耳/平方公分)及有無打擊底火裝置等資訊

海關查驗第一項貨物應注意槍枝外觀、構造及材質是否類似真槍、有無打擊底火裝置及實到貨物是否與報單申報內容相符。

七、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報進出口第四點各款之低動能遊戲用槍,海關依據原廠型錄、貨物包裝或相關情資顯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疑似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以上疑似具殺傷力者,應取樣鑑定

八、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報進出口第五點各款之非低動能遊戲用槍,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而未能檢附,於該同意文件補正前貨物不准通關;已輸出入規定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

九、海關依第七點規定辦理取樣鑑定,設有化驗單位或具鑑定設備之簡易快篩盒或其他適當方法辦理初步鑑定;其餘關區 ,得取樣送請設有化驗單位或具鑑定設備之關區,進行初步鑑定

十、出口低動能遊戲用槍之初步鑑定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未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者或未具殺傷力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以上或具殺傷力、對初步鑑定結果仍有疑義、因未設有化驗單位或未具鑑定設備未依前點後段規定進行初步鑑定者,海關應取樣並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測。

十一、進口低動能遊戲用槍初步鑑定結果及出口低動能遊戲用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測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未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或未具殺傷力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以上或具殺傷力、對初步鑑定或檢測結果仍有疑義、因未設有化驗單位或未具鑑定設備而依第九點後段規定進行初步鑑定者,海關應取樣法務部調查局相關外勤處站協助鑑定或送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或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等機關協助以動能檢測箱進行動能初篩

十二、協助鑑定動能初篩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未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以上或未具殺傷力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十焦耳/平方公分以上或具殺傷力者,海關應向偵查機關告發,由受理偵查機關檢附相關採證合法性文件,依程序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十三、遊戲用槍送外鑑定(檢測)費用之負擔,依進出口貨物送外化驗鑑定及費用歸屬作業要點辦理

十四、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