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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功能櫃台Easy速利得免下車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功能櫃台Easy速利得免下車服務作業要點

101年12月27日中區國稅服字第1018001090號函修正

一、作業目的

為提升便捷服務品質,縮短民眾等候時間,建立以客為尊之稽徵環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服務對象:個人。
三、作業項目

(一)儲蓄免扣證。

(二)中、英文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三)違章欠稅查復表。
(四)所得資料(不包括申辦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資料)。
(五)財產資料(不包括申辦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資料)。
(六)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四、作業單位:各分局及稽徵所。
五、作業程序

(一)各作業單位須事先規劃「Easy速利得免下車服務站」,利用現有空間設備規劃適當行車動線及服務窗口辦理本項服務,若因辦理場所限制不宜採「免下車服務」者,得僅辦理預約取件服務。

(二)受理方式及處理方式:

1.電話預約者:承辦人員於電話線上與民眾約定取件時間、地點及告知應檢附證明文件,並將相關資料逐案登錄「Easy速利得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如附表)。
2.傳真申請者:傳真作業管理員應隨時將民眾申請「Easy速利得免下車服務」之傳真文件交付單位管制窗口人員,由其派案予承辦人員,承辦人員依據民眾所留電話聯繫後,約定取件時間、地點及告知應檢附證明文件,並將相關資料逐案登錄「Easy速利得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如附表)。
3.網際網路線上預約者:由網站管理維護系統依「案件領取處」派案,承辦之作業單位管制窗口人員每日上午十時及下午三時各收案一次並將申請書印出派案分辦,承辦人員立即與民眾確認約定取件時間、地點及告知應檢附證明文件,並將相關資料逐案登錄「Easy速利得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如附表)。

4.承辦人員依約定時間至約定地點等候民眾取件,核對其身分證及相關文件無誤後,請其於上開登記表及全功能櫃台列印之申請書上簽收並交付其查調資料。

5.民眾如取消預約或未依約定時間取件或預約登錄資料不實致無法聯繫,承辦人應註明理由結案,並於申請書中簡述原委,以備查考,已列印未領取之資料,應簽存密件歸檔處理。

6.「Easy速利得免下車服務」結案之相關資料正本,應隨同全功能櫃台資料歸檔,另影印一份由單位窗口管制人員留存備查。

(三)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暫停提供「免下車服務」,惟應賡續受理預約「全功能櫃台取件」服務。

(四)各作業單位對於服務內容應廣為宣導。

六、成果彙報

本要點之執行成果(含佐證資料及相片),各作業單位應併考核資料送服務科,俾作為評核為民服務成績參考。

七、經費運用

本要點所需之經費,應本諸撙節原則於各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