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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評比優良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一、 為鼓勵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加值服務中心)提升其電子發票系統與相關加值服務品質、落實節能減碳及配合推廣電子發票,特訂定本要點。
二、 加值服務中心評比方式如下:
(一) 加值服務中心評比每年辦理一次,評比項目為傳輸電子發票正確性、推薦家數及推薦家數比。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推薦期,由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臺)完成授權委託加值服務中心之營業人(以下簡稱授權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臺使用憑證進行推薦。
(二) 評比計算方式及分數
1. 滿分一百分。
2. 評比之前一年度傳輸電子發票正確性(按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或重複,及逾申報期仍未傳輸至整合服務平臺比率扣分)占六十分:
(1)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同一申報期間傳輸之電子發票有字軌號碼錯誤或重複數量達三百張以上,且占其傳輸總張數比率達萬分之三以上情事,按次扣十分。但有不可歸責於加值服務中心之事由,得提出具體證明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免予計入錯誤或重複之張數。
(2)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同一申報期間逾申報期限仍未傳輸至整合服務平臺之發票數量達五百張以上,且占其傳輸總張數比率達萬分之五以上情事,按次扣十分。但有不可歸責於加值服務中心之事由,得提出具體證明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免予計入未傳輸之張數。
3. 推薦家數占二十分:第一名計滿分二十分,依次遞減一分取前二十名,同名次並列同分,推薦家數須大於八十家,家數未達不予給分。
4. 推薦家數比(推薦家數/授權營業人家數)占二十分:第一名計滿分二十分,依次遞減一分取前二十名,同名次並列同分,推薦家數比須大於百分之五十,占比未達不予給分。
5. 合計前三目分數為總分,取總分前十名為優良加值服務中心,同分數則同列優良。但總分不得低於八十分。
三、 加值服務中心於年度推薦期截止日前及評比之前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評比:
(一) 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權。
(二) 經主管稽徵機關認定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且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屬違反情節重大。
(三) 營業人反映其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係因加值服務中心提供服務所致,經主管稽徵機關認定可歸責於加值服務中心。
(四) 有違章或欠稅紀錄。但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加值服務中心之評比結果,經主管稽徵機關徵詢加值服務中心有接受公告之意願後,由財政資訊中心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評比結果陳報財政部核定,並於核定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於整合服務平臺公告。
五、 經公告為優良加值服務中心於公告期間有下列任一情形者,經主管稽徵機關確認後,通知財政資訊中心取消其為優良加值服務中心之公告且不辦理遞補:
(一) 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權或未能繼續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二) 經主管稽徵機關認定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且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屬違反情節重大。
(三) 營業人反映其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係因加值服務中心提供服務所致,經主管稽徵機關認定可歸責於加值服務中心。
(四) 經查獲於評比核定前一年度至受公告期間,有違章行為或欠稅。但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 違反法律且屬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案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