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審慎訂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依促參法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主要享有「私有土地之徵收(限政府規劃)」、「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營利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等項優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宜審慎規範。
三、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時,應考量未來施政重點,就施政之優先性、公共建設迫切性、自償性及社會性、民眾需求殷切程度、財源籌措情形以及民間機構回收年期等因素,審慎評估選定項目,就ㄧ定規模訂定具體明確之範圍,以達獎勵民間投資於政府預定優先進行之公共建設。
四、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點所定原則,並符合促參法第八條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五、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應同時擬具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草案(含總說明)及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且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財政部評估完成後,由主管機關發布。
六、
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前點發布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七、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需修改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依本原則辦理。
附件一:分工表
公共建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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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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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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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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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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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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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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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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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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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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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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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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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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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五、十、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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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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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醫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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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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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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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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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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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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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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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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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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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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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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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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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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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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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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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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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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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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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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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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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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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商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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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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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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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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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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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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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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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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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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