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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稽核作業規定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為落實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品及帳冊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稽核關員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科學工業
    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作業,其主要稽核事
    項如下:
(一)查核保稅原料帳、物料帳、成品帳、機器設備帳、及按月彙報登記
      簿之登載情形,有無依規定登帳。
(二)審核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盤存統計表及年度結算報告表。
(三)抽查保稅原、物料倉庫及成品倉庫之庫存數,並查核原料、半成品
      之領、退料單及成品存、出倉單之進出倉動態紀錄。
(四)查核委外加工貨品進出區(廠)紀錄卡之填載情形及加工期限。必
      要時得赴區外加工廠商之加工處所查核。
(五)查核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區(廠)紀錄卡填載情形,其有添加保稅原
      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是否繕具報單辦理通關手續。
(六)查核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之驗印、序號、填報內容及有無誤列為非
      保稅貨品案件。
(七)查核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之保稅貨品出入廠
      (區)情形,及出區保稅貨品有無移作他用或依限運回。
(八)查核科學工業園區事業間保稅借料案件。
(九)會同有關單位監視銷毀案件。
(十)其他保稅業務。


三、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單位主管或稽核關員依「稽核出勤預定表」,填具「科學工業
      園區園區事業稽核報告表(如附件一)並勾選稽核項目,實地查核
      業者是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將查核結果詳實填列於該稽核報
      告表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關員之直屬主管不定期督導考核,並繕具督導報告陳核。
(三)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作業,如發現有異常或缺失情形,應填具「稽核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二)一式三份,
      由園區事業簽認後,其中二份分別交由園區事業及其保稅業務人員
      收執,並限期改善,及列管追蹤,另一份附於「稽核報告表」陳核
      。
(四)原則上各園區事業,每二個月稽核乙次。但依風險管理理念、加入
      策略聯盟、帳冊管理作業完善、研發及無營運狀態之園區事業,得
      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之。
(五)「稽核報告表」及「稽核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不符事項通知單」
      應依海關監管編號依序編號存檔備查。


四、稽核關員發現違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案
    件時,應陳報主管,依法論處。


五、稽核關員赴園區事業辦理稽核作業,以海關正常上班時間為原則。但
    情況特殊經稽核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