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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申請資格
    依法領有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

二、評審作業程序(如附圖)

三、評審作業
(一)業者申請
申請認證之酒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申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認證執行機關(構)(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構)申請: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3.各種專門技術人員受訓結業證書影本。
4.酒品生產流程圖。
5.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等標準書。
6.受託產製之酒製造業者申請時,需另附委託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生產合約書影本。
7.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
8.使用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之酒品標籤設計圖稿。
(二)資料審查
1.執行機關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業者。
2.資料審查未通過者,執行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補正,申請業者應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備齊資料補正,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執行機關構申請同意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且未提出展延申請或逾展延期限者,執行機關構得駁回該申請案。
(三)現場評核
1.現場評核作業由本部優質酒類認證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委員四人以上,及申請業者工廠所在地菸酒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組成評核小組執行。評核小組領隊由出席現場評核作業之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由執行機關構記錄評核小組所提意見與建議。
2.申請業者應備妥申請認證廠線及申請認證酒品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各項管制標準、紀錄及報告等書面資料;申請認證廠線應產製申請認證之酒品項目;若申請認證之酒品均由同一廠線產製,得選擇其中一項酒品生產,惟申請認證酒品類別不同時,應分別產製,並接受現場評核。
3.執行方法
(1)現場評核作業時間:每廠線以安排半日為原則。
(2)現場評核執行步驟如附表。
4.現場評核通過者,當天由執行機關構進行申請認證酒品之抽驗。
5.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評核小組領隊當面告知申請業者,並由執行機關構彙整相關缺失後,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改善,申請業者得於改善後申請重新現場評核;自改善通知文到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申請重新現場評核者,執行機關構得駁回該申請案。
6.複核仍未通過者,由執行機關構駁回該申請案,於駁回通知文到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線及所產製酒品申請認證。
(四)酒品抽驗
1.申請認證酒品原則全數抽驗,惟同品牌名稱、同包裝材料之不同容量酒品,得擇一抽驗。
2.酒品應符合個別酒類認證評審基準所定品質規格與衛生標準。
3.酒品抽驗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構備妥相關文件,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
4.酒品抽驗不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構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改善,申請業者得於改善後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自改善通知文到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申請複驗者,執行機關構得駁回該申請案。
5.複驗仍不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構駁回該申請案,於駁回通知文到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線所產製之該酒品項目申請認證。
6.酒品抽驗費用,由執行機關構向申請業者依其既定之收費標準,酌收工本費。
(五)審議
申請案通過現場評核且酒品檢驗合格,由執行機關構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六)認證
申請案經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由本部發核定通知函予該申請業者。
(七)簽約
申請業者應於本部核定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執行機關構辦理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認證資格。

四、授證
執行機關構於新通過認證廠線簽約案彙集達適當件數時,不定期逐批呈報本部舉行授證典禮,頒發本部優質酒類認證牌。

五、追蹤管理
通過認證之廠線,自簽約日起,應依本部優質酒類認證制度追蹤管理要點規定,接受追蹤查驗及市場監測抽驗。

六、新增認證酒品、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
(一)已認證酒品之酒製造業者,於已認證廠線申請新增認證酒品或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執行機關構審查及進行酒品抽驗,並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評核。經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1.酒品生產流程圖。
2.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
3.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申請變更配方者,應檢附變更前文件,變更後文件可於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4.使用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之酒品標籤設計圖稿(申請變更配方者,應檢附變更前、後標籤設計圖稿)。
(二)前款申請新增認證酒品屬受託產製者,應另檢附委託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生產合約書影本。
(三)第一款申請新增認證酒品為已認證酒品之其他同品牌名稱、同包裝材料之不同容量酒品,得省略酒品抽驗。
(四)申請新增認證酒品或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為非認證廠線所產製者,須依第三點規定提出申請。

七、變更認證酒品標籤或包裝型態
(一)已認證酒品申請變更酒品標籤或包裝型態,申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執行機關構審查及進行酒品抽驗(僅申請變更酒品標籤者,得免除酒品抽驗)。經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後,報本部備查:
1.酒品生產流程圖。
2.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
3.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應檢附變更前文件,變更後文件可於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4.使用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之酒品標籤設計圖稿(含變更前、後標籤設計圖稿)。
(二)前項申請案件不涉及實質內容變更,得由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報請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