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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務論壇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有效維護本關外部網頁「臺北關關務論壇」,達成提供商民多元化服務,擴大意見交流,分享關務新知及建言等作業目的,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關外部網頁關務論壇係為提供商民對關務業務意見交流平台,無須由本關作個案回應,由使用者自行判斷正確性。惟本關應於關務論壇說明使用注意事項,告知商民如有關務疑難問題或一般業務之洽詢需要,可至本關民意信箱辦理或常見問答查詢。
三、關務論壇分下列十一類:由各單位指派專責人員負責檢視、過濾內容及適當之處理。
(一)進口通關
(二)快遞通關
(三)郵包通關
(四)出口通關
(五)保稅通關
(六)旅客通關
(七)查緝業務
(八)為民服務
(九)AEO業務
(十)資料開放(Open Data)專區
(十一)其他(產官學互動)
四、發言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分類專責人員逕予移除:
(一)含有妨害風化、不雅、誹謗、侮辱、威脅、人身攻擊(含以同音影射特定人)、虛偽不實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涉有其他不法、詐騙、失當之文字。
(二)相同主題及內容重複張貼或轉貼之文章,或其發表內容與主題無關者。
(三)轉貼他人留言或商業廣告、政治宣傳等無具體意見之內容。
五、依關務論壇之分類,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每日定時上網瀏覽,以即時掌握商民意見動向。依留言內容判斷類似發言數則或點閱率高者,應適時擬具問與答,經單位主管核定,並依網頁維護作業規定,張貼於本關外部網頁常見問答。本點規定列為本關為民服務考核項目。
六、各單位擬具問答稿時,應避免公文用語,以親切、口語化用語說明,如礙於法律規定,無法為商民解決問題,也應婉轉解釋。
七、各分類專責人員人員異動時應主動通知本關網際網站維護小組,以維關務論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