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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內容
(一)獎別:
1.民間經營團隊獎:以經營管理服務品質良好之公共建設作為標的,獎勵該民間機構經營團隊。
2.政府機關團隊獎: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委託)機關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本機關以外其他機關積極參與推動是項計畫之工作夥伴。
3.顧問機構團隊獎:獎勵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件,並獲主辦機關推薦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團隊。
4.前三目獎別,得視需要以參與申請案件特性分組評選,並得依其對公益之貢獻,另頒發公益獎。
(二)獎勵方式:
1.民間經營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工程會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並得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2.政府機關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及獎座、獎狀;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狀。得獎團隊成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二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一大功;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優先考量,並可獲頒與獎座相同標章之紀念獎項。
3.顧問機構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工程會並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特優及優等案件並適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之規定。
4.前三目獎別之公益獎,由行政院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5.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佳等獎,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給獎。
(三)觀摩學習: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工程會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參考學習。
三、申請資格:
(一)民間經營團隊獎:
1.民間機構營運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三年內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
(1)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一:
(1)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增進經濟效益。
(3)善盡社會責任。
(4)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其他經民間機構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政府機關團隊獎:
1.政府機關辦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營運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ㄧ者: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三)顧問機構團隊獎:
1.顧問機構協助政府主辦機關辦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營運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具下列成效之ㄧ者:
(1)主動協助主辦機關規劃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主動積極協調並協助主辦機關排除計畫障礙,所提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所擬促參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4)所擬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成效良好。
(5)其他經顧問機構自評,且經主辦機關推薦具特殊貢獻。
四、申請方式:
(一)民間經營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委託)機關推薦,或由該民間機構自行申請。
3.申請或推薦機關(構)應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政府機關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團隊成員以二十人為限。
2.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委託)機關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顧問機構團隊獎:
1.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由顧問機構備妥相關文件送交主辦機關推薦,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前二款規定獎項之申請,應以同一公共建設為申請單位,並統一由該案政府主辦機關向工程會提出申請。
五、評選方式:
(一)評選組織:
1.初評委員會:依民間經營團隊獎、政府機關團隊獎及顧問機構團隊獎分別設置,均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工程會遴選產官學界具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組成;並由工程會指定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
2.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委員組成;其召集人,由工程會主任委員兼任。
(二)評選程序:
1.由工程會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進行初評及複評。
2.初評:由初評委員會分二階段進行:
(1)書面評選階段:就書面申請文件評選書面入圍案件。
(2)實地查核階段:就書面入圍案件實地查核後,評選出特優、優等及佳等入圍案件。
3.複評:由複評委員會就初評評選結果進行複評,評定特優、優等及佳等案件。
(三)按前點第四款規定,政府機關及顧問機構團隊獎以同一公共建設為申請單位,經評定為特優、優等及佳等獎時,共同獲獎、分別給獎。
(四)評選標準:有關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於評選組織成立後訂定並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程會公告之。
七、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工程會編列預算支應。
各獎別之獎項名額,由工程會視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