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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全文檔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一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及稽徵所:

一、綜合規劃科,分二股辦事。

二、服務科,分二股辦事。

三、稅務資訊科,分五股辦事。

四、審查一科,分三股辦事。

五、審查二科,分三股辦事。

六、審查三科,分三股辦事。

七、審查四科,分二股辦事。

八、徵收科,分二股辦事。

九、法務一科,分三股辦事。

十、法務二科,分三股辦事。

十一、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十二、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十三、政風室,分三股辦事。

十四、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五、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六、竹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七、東勢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十八、沙鹿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九、大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東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一、大智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二、民權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三、員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四、北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五、埔里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六、竹山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七、虎尾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八、北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第五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

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

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六條 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稅政法令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七條 稅務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

二、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三、稅務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之維運管理。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五、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六、各項課稅資料之蒐集、登錄、整理、通報運用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稅務資訊事項。

第八條 審查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查核及管制。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四、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管理相關業務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第九條 審查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非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案件之規劃及督導。

四、華僑與外國人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五、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管制。

六、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七、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十條 審查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證券交易稅與期貨交易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二、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四、虛報薪資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五、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六、其他有關檢舉業務、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及菸酒稅事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查核行政事項。

 

第十一條 審查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營業稅案件之查核。

三、虛設行號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四、營業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其他有關營業稅事項。

第十二條 徵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其他有關徵收事項。

第十三條 法務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案件、非稅捐處分行政訴訟案件之審理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行政救濟作業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

三、稅務法令蒐集、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四、民事賠償訴訟案件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

六、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七、各項財務罰鍰獎金提成之分配及核發。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之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

第十四條 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案件、非稅捐處分行政訴訟案件之審理及督導。

二、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業務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

三、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四、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裁罰作業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

五、其他有關各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及貨物稅除外)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

第十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稽徵所事項。

第十六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十七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十八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九條 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第二十條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