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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第 一 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 二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及稽徵所:
一、綜合規劃科,分二股辦事。
二、服務科,分四股辦事。
三、稅務資訊科,分六股辦事。
四、審查一科,分九股辦事。
五、審查二科,分六股辦事。
六、審查三科,分四股辦事。
七、審查四科,分二股辦事。
八、徵收科,分六股辦事。
九、法務一科,分二股辦事。
十、法務二科,分三股辦事。
十一、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十二、人事室,分四股辦事。
十三、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四、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五、監察室,分二股辦事。
十六、北投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七、大同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八、中北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九、萬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南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一、文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二、中南稽徵所,分七股辦事。
二十三、士林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二十四、內湖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
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
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稅政法令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收件、查核、徵收。
五、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稅務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
二、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三、稅務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之維運管理。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五、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六、各項課稅資料之蒐集、登錄、整理、通報運用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稅務資訊事項。


第 八 條
審查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查核及管制。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四、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第 九 條
審查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非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案件之規劃、查核、督導及管制。
四、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管制。
五、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六、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之請釋及解答。
七、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十 條
審查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
  之規劃、執行及管制。
二、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三、虛報薪資案件之查核。
四、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稅務
  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其他有關檢舉業務、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事項。


第十一條
審查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營業稅案件之查核。
三、虛設行號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四、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士執業登錄作業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
  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五、營業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六、其他有關營業稅事項。


第十二條
徵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
  制。
三、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案件、擔保案件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徵收事項。


第十三條
法務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管制。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及管制。
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稅務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五、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不含虛設行號案件)。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之法務事項。


第十四條
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督導。
二、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三、檢舉人獎金之核發。
四、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
  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法務事項。


第十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稽徵所事項。


第十六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十七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十八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九條
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第二十條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